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意见》《法治江苏建设规划(2021—2025年)》文件精神,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农业农村领域执法实际,我局经调研和评估,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起草了《无锡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1.0版) 无锡市农业农村领域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1.0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建议于2025年5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反馈。
一、电子邮件请发送至:414183476@qq.com。
二、传真请发送至:0510-85050400。
三、信函请邮寄至:无锡市梁溪区永丰路石子街63号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邮编:2140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无锡市农业农村领域不罚轻罚清单征求意见反馈”。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无锡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1.0版)(征求意见稿)
2.无锡市农业农村领域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1.0版)(征求意见稿)
2025年4月30日
无锡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1.0版)
(征求意见稿)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需同时具备)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虽有苗种生产许可证,但苗种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2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 |
1.繁育不以营利、食用或者制作动物制品为目的; 2.用于繁育的动物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非哺乳类水生野生动物,或者按照国家二级保护的非哺乳类水生野生动物; 3.用于繁育的动物为人工繁育个体,来源合法且数量不超过3只/头/尾; 4.初次违法; 5.及时改正; 6.已将繁育出的动物交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单位; 7.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3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
1.繁育不以营利、食用或者制作动物制品为目的; 2.用于繁育的动物为非哺乳类水生野生动物,来源合法且数量不超过7只/头/尾; 3.初次违法; 4.及时改正; 5.已将繁育出的动物交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单位; 6.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4 |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 |
1.当事人仅为个人或者家庭而购买,没有购买野外捕获(捞)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观故意,不以营利、食用或者制作动物制品为目的,且如实提供涉案动物的购买来源信息; 2.涉案水生野生动物属于《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非哺乳类动物; 3.涉案水生动物数量不超过2只/头/尾,且总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 4.初次违法; 5.已将购买的动物交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单位; 6.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5 |
未取得专用标识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
1.当事人仅为个人或者家庭而购买,没有购买野外捕获(捞)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观故意,不以营利、食用或者制作动物制品为目的,且如实提供涉案动物的购买来源信息; 2.涉案动物为非哺乳类水生野生动物; 3.涉案水生动物数量不超过2只/头/尾,且总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 4.初次违法; 5.已将购买的动物交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单位; 6.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6 |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1.用于非营利性的科学研究、公众展示展演、教育等活动; 2.涉案水生野生动物属于《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非哺乳类动物; 3.涉案动物及其制品来源合法; 4.涉案动物及其制品总数量不超过6个/只/头/尾/件; 5.初次违法; 6.及时改正; 7.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7 |
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1.用于非营利性的科学研究、公众展示展演、教育等活动; 2.涉案动物为非哺乳类水生野生动物; 3.涉案动物及其制品总数量不超过6个/只/头/尾/件; 4.初次违法; 5.及时改正; 6.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8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拆除养殖设施;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条第三款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9 |
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 |
1.初次违法; 2.未使用禁用工具; 3.未捕获渔获物; 4.及时改正; 5.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10 |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 |
1.初次违法; 2.分支机构违法经营时间不足2个月且无其他违法行为; 3.及时改正; 5.未造成危害后果。。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七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11 |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农药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12 |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13 |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的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14 |
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八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15 |
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八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16 |
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17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一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18 |
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 |
1.农药使用者为个人; 2.初次违法;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19 |
种子生产经营者受委托生产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1.初次违法; 2.委托方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双方有合法有效的书面委托合同,且受委托生产的种子符合质量要求; 3.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20 |
种子生产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21 |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八十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22 |
肥料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肥料包装上标签残缺不清的 |
1.肥料产品合法; 2.能够提供合法的肥料标签以及使用说明书;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23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第二十八条和第五十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24 |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十六条和第四十二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25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第—款、第二款和第六十九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26 |
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恢复原状。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27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六十条第一款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28 |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六十条第二款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29 |
兽药使用单位使用劣兽药的 |
1. 涉案劣兽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 2. 通过外包装、药品性状等无法辨别为劣兽药; 3. 如实提供涉案劣兽药产品有效购买凭证等相关材料; 4.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5. 及时改正,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和第六十二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30 |
兽药使用单位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和第六十二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31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32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行留样观察制度的 |
1. 已建立留样观察制度并实施留样观察,仅留样观察记录不规范; 2. 初次违法; 3. 及时改正; 4. 未造成危害后果。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33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有证据足以证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 4.及时改正。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34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35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
1.初次违法; 2.履行了查验义务; 3.具有相关进、销台账; 4.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5.及时改正; 6.危害后果轻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36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未按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
1.初次违法; 2.已建立台账,仅台账记录不完整、不规范或者保存期少于2年; 3.未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追溯产生阻碍的; 4.及时改正。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37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 |
1. 经营主体具有相关营业项目的《营业执照》; 2. 经营的动物为宠物(仅限犬、猫); 3. 买卖双方已逐只签订买卖协议; 4. 及时改正; 5.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38 |
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园、科研机构将人用药品用于非食用动物的 |
1.动物诊疗机构将人用药品用于宠物,或者科研机构、动物园将人用药品用于科研、展示、演出、比赛等非食用的动物; 2.因动物疾病治疗需要,在没有合法兽药的情况下使用对症治疗的人用药品; 3.动物所有者对使用人用药品知情并同意; 4.药品使用记录真实、完整; 5.未造成危害后果; 6.及时改正。 |
《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和第六十二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39 |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的 |
1.初次违法; 2.已对诊疗废弃物相对合理分类存放并有处置记录; 3.已委托专业诊疗废弃物收集单位收集处理; 4.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公众健康损害等; 5.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十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40 |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未超出诊疗许可范围开展诊疗且未出现动物诊疗事故或者未开展诊疗活动; 3.及时改正。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41 |
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1.初次违法; 2.无其他违法诊疗活动; 3.当场改正。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42 |
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
1.初次违法; 2.未公示的从业人员无违法诊疗活动; 3.及时改正。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43 |
动物诊疗机构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者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 |
1.初次违法; 2.未发生动物诊疗事故,且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3.及时改正。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44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动物疫情传播; 3.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四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45 |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 |
1.初次违法; 2.未发生维修质量问题且不影响调查溯源; 3.及时改正。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46 |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
1.初次违法; 2.逾期报送时间不超过3个月; 3.及时改正。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农村领域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1.0版)
(征求意见稿)
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需同时具备) |
自由裁量 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无证经营水产苗种的 |
1.初次违法; 2.苗种符合质量标准;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处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2 |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 |
1初次违法; 2.未经审定的苗种尚未出售; 3.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4.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3 |
涂改、买卖、出租水产养殖证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4 |
委托生产、加工劣质农药的 |
1.初次违法; 2.违法生产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处1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5 |
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 |
1.初次违法; 2.违法生产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处1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6 |
农药生产企业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
1.初次违法; 2.违法生产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等,处1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7 |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 |
1.初次违法; 2.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等,处1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8 |
农药生产企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处1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9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处1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10 |
农药生产企业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处1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11 |
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 |
1.立案前已提交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农药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但未超过半年;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12 |
农药经营者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的 |
1.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为卫生用农药;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13 |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 |
1.依法履行了查验义务; 2.按照要求提供了相关进销台账记录和真实进货凭证; 3.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4.危害后果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农药等,处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六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14 |
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农药等,处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15 |
农药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农药等,处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七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16 |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
1.情节严重但在案件调查终结前改正的;2.危害后果轻微3.二年内违反本款规定不超过两次。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17 |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 |
1.初次违法; 2.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5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18 |
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 |
1.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 2.初次违法;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处5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19 |
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者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1.依法履行了查验义务; 2.按照要求提供了相关进销台账记录和真实进货凭证; 3.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4.危害后果轻微。 |
处1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20 |
肥料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处1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21 |
经营假种子的 |
1.依法履行了查验义务; 2.按照要求提供了相关进销台账记录和真实进货凭证; 3.违法经营的种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4.危害后果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22 |
经营劣种子的 |
1.依法履行了查验义务; 2.按照要求提供了相关进销台账记录和真实进货凭证; 3.违法经营的种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4.危害后果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23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仅限鲜食、爆裂玉米种子。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十五条和第七十七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24 |
销售的主要农作物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处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25 |
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26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
1.由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合并、重组等原因造成使用单位和标志持有者不一致且初次违法的;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和第七十四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27 |
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和第七十四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28 |
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标志的 |
1.当事人已提交(续展)申报材料或者超期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标志6个月以内且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29 |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 |
1.仅经营宠物用兽药;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30 |
经营劣兽药的 |
1.履行了查验义务; 2.具有相关进、销台账; 3.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4.危害后果轻微。 |
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31 |
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药的 |
1.产品用于宠物,不用于食用动物;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32 |
兽药使用单位使用劣兽药的 |
1.涉案劣兽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通过外包装、药品性状等无法辨别为劣兽药; 2.如实提供涉案劣兽药产品有效购买凭证等相关材料;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处1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和第六十二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33 |
兽药使用单位使用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药的 |
1.市场上无经审查批准的同类产品; 2.如实提供涉案兽药产品有效购买凭证等相关材料; 3.仅用于辅助检测动物疾病,不会对动物机体造成影响。 4.及时改正; 5.危害后果轻微。 |
处1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二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34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1.立案前相关部门已受理相关许可申请或者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但未超过半年;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处货值金额5倍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35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1.履行了查验义务; 2.具有相关进、销台账;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36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处2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37 |
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 |
1.仅限于运输用于科研、展示、演出、比赛等非食用的动物;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及时改正。 |
处5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二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
38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处2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