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省人民政府决定将83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市南沙区实施。南沙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省有关部门要依照职权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衔接沟通,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一、认真抓好衔接落实工作。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省有关部门应当与南沙区承接部门完成调整职权事项的交接工作。对委托实施事项,要细化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等。对下放实施事项,自交接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由承接部门承担,原实施部门负责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级行政职权事项下放或者委托后,省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职权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本决定调整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此前已依法调整由广州市实施的,本决定实施后,在南沙区范围内,广州市有关部门不再实施。自交接之日起,由承接部门按职责权限办理相关事项,原实施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二、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省有关部门要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和技术规范,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指导等形式,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承接能力;要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调整实施事项的监管,及时纠正承接部门存在的问题;要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
三、落实责任依法履职尽责。南沙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承接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纳入部门权责清单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要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主动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调整职权的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调整实施的审批事项,要定期将审批结果报省有关部门备案;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为全省深化改革提供经验。
附件:1.广东省调整由广州市南沙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委托类)
2.广东省调整由广州市南沙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下放类)
附件1
广东省调整由广州市南沙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委托类)
序号 |
省级事项名称 |
类别 |
实施单位 |
处理决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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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不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报送价格监测资料,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的价格监测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发展改革委 |
委托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仅限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选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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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委托南沙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实施 |
仅限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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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委托南沙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实施 |
仅限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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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仅限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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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仅限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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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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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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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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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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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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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有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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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有违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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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有违反《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仅限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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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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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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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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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依法登记实施《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司法鉴定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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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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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司法鉴定机构有《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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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司法鉴定机构有《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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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司法鉴定人有《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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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司法鉴定人有《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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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受到停业处罚期限内,或者《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的不得开展执业活动期间,实施鉴定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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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有《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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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司法鉴定机构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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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司法鉴定机构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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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司法鉴定人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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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司法鉴定人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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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年度检验 |
行政检查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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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年度注册 |
行政检查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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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代表的年度检验和注册 |
行政检查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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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的年度检验和注册 |
行政检查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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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外国、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处聘用外籍辅助人员告知性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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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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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撤销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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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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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司法厅 |
委托南沙区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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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财政厅 |
委托南沙区财政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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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财政厅 |
委托南沙区财政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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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信息变更、注销备案 |
行政确认 |
省财政厅 |
委托南沙区财政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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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会计师事务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 |
委托南沙区财政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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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拒绝提供申请执业许可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 |
委托南沙区财政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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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 |
委托南沙区财政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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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注册会计师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 |
委托南沙区财政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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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会计师事务所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 |
委托南沙区财政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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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中违反规定对于下述情形不予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的 |
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 |
委托南沙区财政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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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办理备案情况、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情况的行政检查,包括年度检查和必要的专项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财政厅 |
委托南沙区财政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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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财政厅 |
委托南沙区财政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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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填海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省自然资源厅 |
委托南沙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仅限省管填海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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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委托南沙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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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委托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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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委托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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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具有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情形,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交通运输厅 |
委托南沙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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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直通港澳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口岸、日发班次下限或者停靠站点经营的;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核实包车的真实性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不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从事境内区间的道路运输经营等情形,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交通运输厅 |
委托南沙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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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委托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实施 |
仅限单一饲料和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的企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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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委托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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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委托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实施 |
仅限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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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渔业捕捞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委托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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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委托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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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肥料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委托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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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委托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实施 |
仅限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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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委托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实施 |
仅限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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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委托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实施 |
仅限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除白鱀豚等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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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委托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实施 |
仅限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除白鱀豚等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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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审核、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委托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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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委托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实施 |
仅限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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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委托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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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 |
委托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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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卫生健康委 |
委托南沙区卫生健康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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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
行政许可 |
省卫生健康委 |
委托南沙区卫生健康局实施 |
仅限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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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卫生健康委 |
委托南沙区卫生健康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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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卫生健康委 |
委托南沙区卫生健康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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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省卫生健康委 |
委托南沙区卫生健康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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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行政许可 |
省卫生健康委 |
委托南沙区卫生健康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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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省卫生健康委 |
委托南沙区卫生健康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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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疾控局 |
委托南沙区卫生健康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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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疾控局 |
委托南沙区卫生健康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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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消毒产品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疾控局 |
委托南沙区卫生健康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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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
行政许可 |
省市场监管局 |
委托南沙区市场监管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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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 |
行政许可 |
省市场监管局 |
委托南沙区市场监管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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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市场监管局 |
委托南沙区市场监管局实施 |
附件2
广东省调整由广州市南沙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下放类)
序号 |
省级事项名称 |
类别 |
实施单位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 |
行政确认 |
省科技厅(省外专局) |
下放南沙区科技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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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 |
行政确认 |
省科技厅(省外专局) |
下放南沙区科技局实施 |
相关附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市南沙区实施的决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