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公开征集《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公开征集《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4-16 09:51:46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浏览次数:1253
核心提示: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安排,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15 截止日期 2024-05-1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宁夏
备注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安排,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5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宁夏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s://sft.nx.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426号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二局(邮政编码:75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ftlfej@163.com。

有意见建议的,请提供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便于沟通交流。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4月15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新质生产力,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维护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保护客体】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工作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全面保护、激励创新、鼓励运用、重点突破、精准服务原则。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滥用知识产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政府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监督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行政保护力度。

第五条【投入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稳定长效的知识产权发展投入保障机制,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保护及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的保护及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及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七条【知识产权保护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崇尚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八条【奖励表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交流合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知识产权东西部对接合作长效机制建设,拓展与东部发达地区的知识产权交流协作,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知识产权协同制度研究。

本自治区拓宽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渠道,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

第二章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

第十条【保护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推动建立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保护机制。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紧密配合、信息共享、保障经费,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领域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协同保护】  本自治区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完善案件受理移送、调查取证、证据互认以及应急联动等工作机制,协调配合跨区域联动查处假冒、侵权案件。

第十二条【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保护与执法,加强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维权援助】  本自治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完善维权援助工作体系,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维权事务咨询、纠纷解决方案等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投诉举报】  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违法举报奖励机制。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十五条【行政裁决】  自治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申请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前,符合行政调解条件的,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自治区、设区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县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并定期对行政裁决情况组织评估。

国家对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调解】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当事人请求,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对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执法措施】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时,对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当事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抽样取证;

(五)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六)依法采取相关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八条【衔接机制】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侵权集中领域和易发风险区域的监督检查。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立案追诉、裁判标准协调衔接。

第十九条【技术调查官】  对专业技术性强的知识产权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选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

技术调查官选聘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自治区司法机关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侵权纠纷鉴定】  鼓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规范,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对行政裁决、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仲裁调解等的专业技术支撑。

第二十一条【案件移送】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审查处理结果反馈给移送案件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诉讼程序简化】  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促进民事维权、行政查处、刑事制裁有效衔接。

本自治区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智慧法院建设,实现信息化建设与知识产权审判深度融合,落实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第二十三条【惩罚性赔偿】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知识产权纠纷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法律监督,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工作。

第三章  社会共治

第二十六条【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本自治区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的有效衔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二十七条【调解】  鼓励人民调解组织、行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行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公正、高效地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八条【仲裁】  支持仲裁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仲裁业务,引导当事人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鼓励仲裁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仲裁专业化建设,广泛吸纳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参与仲裁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证服务】  鼓励公证机构创新公证服务方式,优化公证办理流程,依托电子签名、数据加密、区块链等技术,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等提供公证服务。

鼓励当事人借助公证和电子数据平台等第三方证据保全方式收集、固定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明确平台用户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知识产权治理措施、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用户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第三十一条【展会组织者义务】  在本自治区举办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活动的,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履行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展前核查、明确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措施等义务,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向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投诉,并提交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书面声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声明、不能有效举证的,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要求被投诉人撤展或者采取遮盖等方式处理。

第三十二条【行业组织义务】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公约,对有违反知识产权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进行规劝、惩戒。

行业组织应当完善服务职能,为成员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咨询、维权援助、纠纷解决等服务,维护成员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在发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后,应当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提示并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投诉。

第三十三条【信用惩戒】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进行公示、实施相应管理和惩戒措施;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和允许在信用惩戒期内及时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第四章  运用与促进

第三十四条【对重点产业的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协调发展,为自治区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的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工作提供支持。

第三十五条【地理标志】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区特点和优势,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运用,支持优势产业、特色产业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产品登记,完善地理标志品牌培育制度,促进地理标志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绿色发展、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理标志产业化引导机制。积极引导权利人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依法提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规划并实施标准体系、检测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等保护体系建设。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核验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的产地,对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名称、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专用标志使用等进行日常监管。

第三十六条【著作权】  本自治区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重点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支持版权交易平台建设,推动著作权交易和产业转化。

第三十七条【专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作用,鼓励发明创造,加强专利保护与运用。

自治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在重大科技经济活动中引入专利导航决策机制;完善主要技术领域和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支持在关键技术领域培育高价值专利。

第三十八条【商标】  自治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程,评估商标发展状况,引导市场主体培育商标品牌。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作用,打造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公用品牌。

本自治区鼓励企业加强商标品牌海外布局,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国际竞争,提升商标品牌国际影响力。

第三十九条【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商业秘密权利人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通过明确管理规则、约定保密义务、采取技术措施、定期排查风险和开展教育培训等方式保护商业秘密。

第四十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本自治区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推动集成电路技术创新。

第四十一条【植物新品种】  本自治区支持、引导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和转化应用,鼓励权利人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第四十二条【数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依法保护数据收集、存储、处理、使用、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促进数据要素流通使用。

第四十三条【产业创新】  本自治区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主体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效能、推动知识产权融入产业创新、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主体的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强化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的知识产权布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促进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的融合。

本自治区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主体在重点领域加强基础研究,开展技术对接、合作和交流,通过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合作研发等方式,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

第四十四条【税收优惠】  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研发与知识产权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成果转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等税收优惠。

第四十五条【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依法推进金融服务模式和金融产品创新,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地方金融组织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建立中小微企业银行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发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六条【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投资、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七条【政务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和网上办事大厅优化知识产权政务服务,简化服务流程,推进知识产权相关事项集中办理、就近办理和网上办理。

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主体参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构建。

第四十八条【基础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强化知识产权基础性普及教育,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将知识产权知识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

第四十九条【人才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知识产权人才激励、职称评定和职业行为规范等相关政策;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引进、培养和评价工作体系;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分类培训,指导企业完善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培育知识产权全链条人才。

本自治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学院,加强与企业、科研院所、服务机构等合作,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第五十条【风险预警】  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有关单位、行业组织等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知识产权发展趋势和竞争态势进行分析、研究,并提供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等服务。

第五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  本自治区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设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

第五十二条【知识产权服务】  自治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知识产权代理、法律、运营、信息、咨询等服务机构的引进、培育、指导和监管,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自治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对专利代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调查和作出相关处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查和作出相关处理。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依法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对外转让】  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审查程序和规则,依法加强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援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从轻减轻】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第五十六条【执法人员责任】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施行日期及专利保护条例的废止】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安排,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牵头组织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立法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国家层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单项立法已经形成了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体系。全国已有浙江、北京、上海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知识产权综合性地方性法规,福建、黑龙江等5个省的条例正在征求意见阶段。但是,宁夏目前没有涵盖知识产权全部种类的地方性法规。仅有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自2003年1月1日施行后一直未修订,部分条文已与现行上位法不匹配,也不适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新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全面加强我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发展新质生产力,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维护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社会共治、运用与促进、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7章,共5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分工协作,形成保护合力

《条例(草案)》解决知识产权多头分散管理的问题。一是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监督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承担。二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稳定长效的知识产权发展投入保障机制。三是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版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职责。

(二)聚焦制度建设,夯实保护基础

《条例(草案)》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和创新,提出系统性制度建构,强化制度约束,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一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知识产权权利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强化保护措施。二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预警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趋势等的监测研究,为企业对外经贸、投资活动作好风险预警。三是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依法加强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管理。

(三)规范行政保护,提高保护效能

行政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措施,《条例(草案)》充分吸收自治区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经验做法,实现保护效能的整体提升。一是规范保护工作,要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集中领域和易发风险区域开展监督检查。二是强化行刑衔接,要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时,对涉嫌犯罪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推动社会参与,优化保护环境

为构筑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聚合社会共治力量,引导和推动全社会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设“社会共治”专章。一是建立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的有效衔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优化公证服务,鼓励公证机构创新公证服务方式,优化公证办理流程,鼓励当事人借助公证和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固定证据。三是规定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展会主办方和承办方以及行业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四是对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以规定,依法开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

聚焦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推进知识产权合规化、产业化发展,促进社会的知识产权利用,对接高标准规则,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能力与效果。《条例(草案)》就以下几个方面做出特别规定:一是加强政府引导,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督促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激励创新,通过专利导航、开展商标品牌战略工程和引导植物新优品种的培育和转化运用等方式推动各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和运用。三是强化地理标志的保护,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要加强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地理标志的保护与运用,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四是发展知识产权教育,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培育知识产权全链条人才。五是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建立中小微企业银行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为企业科技创新保驾护航。

三、制定过程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安排,2022年,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全面启动了《条例》起草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按照地方性法规起草程序,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中央文件精神,从我区工作实际出发,适当借鉴外省(区)市先进立法经验,突出合法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2022年8月,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深入开展《条例》调研工作。制定立法调研方案,先后组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协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代表进行座谈交流,赴宁夏智慧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听取了知识产权相关单位、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企业的意见建议。向北京、天津、上海、山西、辽宁、广东、山东、江苏等8个已出台知识产权综合地方性法规省市,通过发送调研函的方式进行函调,了解兄弟省份知识产权地方立法经验。先后组织召开5次专家论证会。2023年年底,通过挂网、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学者再次征求意见。结合各方意见建议,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地区: 宁夏 
 标签: 知识产权 草案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