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就《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5年4月30日至5月29日止。提出意见可以在网页直接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30031),或者电邮:sftlfych@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安徽省司法厅
2025年4月30日
附件1
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创造和运用
第三章 保 护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创新型知识产权强省,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质量优先、强化保护、开放合作、系统协同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统筹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将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事权承担知识产权领域支出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促进工作,并负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版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版权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植物新品种权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遗传资源、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知识与民间文学艺术、中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文化和旅游、网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六条 本省推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及其他地区的知识产权交流和协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区域协同机制。
第七条 拓宽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渠道,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协作。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等依法依规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弘扬知识产权文化,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创造和运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金服用相结合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和运用机制。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措施,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攻关,推动传统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的高价值专利布局。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促进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推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加快实施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提升专利申请质量。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市场主体制定商标品牌发展规划,培育知名商标品牌,打造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
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国际竞争,提升商标品牌国际影响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版权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优秀版权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重点引导推动科技创新、数字经济、文化传承与发展等方面的优质版权资源的创造运用和价值转化,促进版权与科技、文化、金融等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技术创新、自主研发、授权合作、产业升级、金融投资等方式,促进网络文学、网络视听、数字出版、创意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等新业态、新领域的版权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地理标志,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与运用,实现地理标志和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乡村振兴有机融合。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依法合规获取、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进行登记,探索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植物新品种培育、种质资源研发及育种材料创新,支持育成品种、自育亲本、实质性派生品种和具有特异性状的育种材料等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第十六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允许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但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纳入赋权范围的除外。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当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等内容。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在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专利申请时,应当对该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可以采取入股、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运用知识产权。
支持金融机构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完善质物处置机制。支持金融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服务。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知识产权运用转化项目的投资、融资活动。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服务体系,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提供高效便利的知识产权推介、评估、交易、处置等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建立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或者与市场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合作,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激励。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等国家知识产权奖项的权利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一条 本省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企业自治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保护机制,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联动、线上线下快速协查等行政执法机制,加强对侵权风险集中领域和区域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联合执法。
第二十三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知识产权纠纷申请行政裁决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裁决。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责,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联动机制。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实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信息互通共享,推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的分工负责、案件移送及互相配合。
第二十六条 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有效衔接,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知识产权纠纷。
鼓励仲裁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仲裁专业化建设。鼓励市场主体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七条 鼓励公证机构创新公证服务方式,优化公证流程,运用电子签名、数据加密、区块链等技术,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权利救济、纠纷解决、域外保护等提供公证服务。
第二十八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完善工作规范,加强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技术调查官可以参与并提出技术调查意见,为认定技术事实提供参考。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侵权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处理相关知识产权纠纷,配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和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遗传资源、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知识与民间文学艺术、中医药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根据自身行业和技术特点,按照商业秘密保护规范和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协同处理机制,加强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信息收集、预警发布和公共服务,为公民、组织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应对指导和维权援助。
第三十三条 知识产权纠纷经诉讼外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三十五条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自治,建立健全本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规范,为会员提供知识产权业务培训、信息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对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会员进行规劝、惩戒。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社会保护的指导,组织行业、法律、技术等方面专家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化志愿服务。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第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综合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信息的共享开放和有效利用。
鼓励建设特色化、专业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各类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互联协作。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将自有的专业文献、专业数据库等接入知识产权综合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知识产权代理、鉴定、运营、评估、咨询、培训、信息利用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推动形成社会化、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服务机制,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自律管理,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机制。
教育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支持高等院校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课程体系,鼓励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学院,推动高等院校加强与企业、科研机构、服务机构等合作,培养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所需各类人才。
第四十条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根据知识产权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兼职的知识产权专员,加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和维权工作。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发挥知识产权专员队伍作用,推进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促进知识产权工作提质增效。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完善技术出口中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审查程序和规则,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专利信息开展分析,定期发布专利导航成果,建立专利导航项目成果数据库,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技术研发和人才管理等活动提供指引。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自行或者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中,因先行先试,或者进行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改革,为推动发展而出现过失,或者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未达到预期效果,符合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作从轻、减轻责任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知识产权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先后发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知识产权事业未来发展作出重大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布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对知识产权立法提出明确要求。
(二)制定《条例》是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近年来,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也存在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数量总体偏少、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维权意识相对不足、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与实际需求不适应不匹配、协同保护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省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予以破解和完善。
(三)制定《条例》是我省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需要。2021年10月,《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公布实施,对于完善我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刑衔接等机制建设以及知识产权促进和服务等方面未作详细规定。目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已相继出台了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在借鉴兄弟省市成功立法经验基础上,针对我省知识产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补齐我省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缺项漏项,制定具有安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一)厘清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属地责任(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农业农村、林业、版权、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具体职责,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相关工作。(第五条)。
(二)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一是建立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产学研金服用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机制(第九条)。二是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措施在高价值专利布局、商标品牌建设、版权创作、传播和使用、地理标志培育、知识产权赋权管理、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交易、产学研合作等方面予以鼓励支持。三是对在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激励(第二章)。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一是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企业自治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裁决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运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衔接、协同。二是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多元矛盾纠纷化解、公证服务、知识产权鉴定、技术调查等服务。三是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传统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涉外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重点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四是强化知识产权维权,对知识产权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惩罚性赔偿以及知识产权社会共治体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第三章)。
(四)完善知识产权服务和管理。一是建设知识产权综合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建立知识产权专员队伍。二是对知识产权对外转让、专利导航等内容作出规定(第四章)。
(五)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合作与交流。促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发展、加强与其他省、市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协作。拓宽渠道,推动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第六条、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