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市知识产权局起草了《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草案送审稿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即日起至2025年6月12日。
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截止日前书面反馈至市司法局立法二处,邮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传真:022—83597850,电子信箱:ssfjlfec@tj.gov.cn。
2025年5月13日
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
(草案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利创造
第三章 专利运用
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运用,提高创新能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的创造、运用、服务与保障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原则目标】专利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优化服务、科学管理的原则,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和转化动力,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专利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完善专利公共服务体系,统筹解决专利促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和区知识产权部门是专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统计、数据、金融监管、税务、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先行先试】本市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依照国家授权和本市有关规定,探索专利促进的改革创新措施,创造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第六条【区域协同】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交流和协作,建立健全专利合作协同机制,依托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成果转化平台等载体,集聚专利资源、加快成果转化,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
第七条【国际合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专利交流合作渠道,推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协作。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专利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条【表彰奖励】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专利奖,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鼓励和表彰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突出贡献。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在专利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宣传教育】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支持和引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专利知识和专利法律法规的公益宣传。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专利知识和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二章 专利创造
第十条【专利培育原则】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研发并依法申请专利,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政策,加强前瞻性布局和战略储备,培育信创、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脑机工程、生物制造、新型半导体材料等领域高价值专利。
支持和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培育和形成高价值专利、专利组合和专利密集型产品。
第十一条【专利导航】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专利导航制度,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专利信息开展分析,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动提供指引。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开展专利导航,为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人才管理等提供依据和支撑。
第十二条【专利声明】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专利推广应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促进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专利申请前评估】市知识产权部门会同教育、科技、科研机构市级主管部门、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以产业化前景分析为核心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
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对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研成果,在申请专利前进行价值和市场前景评估,提升专利创造质量及实施率。
第十四条【专利快速预审和优先审查】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畅通专利优先审查和专利预审通道,支持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重点领域的专利申请工作。
第十五条【人工智能专利创造】本市加强通用人工智能产业的专利布局,推动类脑智能、生成式大模型、具身智能等领域的专利培育。推进人工智能在专利领域的应用场景落地。
第三章 专利运用
第十六条【专利行业协作】本市鼓励拥有关联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专利联盟、组建重点产业专利池,依法开展专利协作运用、资源共享和联合维权等活动。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依法开展同业交流、跨行业协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推动专利的申请、运用。
第十七条【合规性承诺制】本市建立专利合规性承诺制度。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政府采购、申请政府资金、参评政府奖项等活动涉及专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相关产品、服务或者项目不侵犯他人专利的承诺,并在签订协议时约定违背承诺的责任。
鼓励市场主体在交易、投资、合作等市场活动中作出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承诺。
第十八条【开放许可】本市鼓励和支持专利权人依法实施专利开放许可,促进专利资源共享和转化运用。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专利开放许可信息发布机制,拓展供需对接渠道,规范流程管理,推动专利开放许可的高效、安全实施。
第十九条【许可付费方式】本市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基本许可费加提成的方式计算专利许可费,探索推进先使用后付费模式,降低企业产业化成本。
第二十条【公开实施清单】本市建立专利公开实施清单制度。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在合理期限内未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专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无偿或者有偿实施。
市知识产权部门会同市教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制定专利公开实施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职务发明人奖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职务发明创造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发明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500元。
职务发明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第二十二条【专利实施调查】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实施专利、进入国外市场前或者拟上市等阶段,委托专业机构对产品或者技术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进行专利实施调查。
第二十三条【专利评议制度】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专利分析评议制度。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对可能存在专利风险的重大产业规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专利分析评议。
第二十四条【使用处置及收益赋权】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通过制定专利技术转化管理规定或者与发明人、设计人书面约定的方式,明确职务发明的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专利维持费用等内容。
未规定或者未约定前款内容的,对于具备实施条件、未能适时实施的单位拥有的专利,鼓励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与拥有专利权的单位以签订合同的方式予以实施。
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统计监测】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范围。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利指标统计监测制度和评价制度,定期对专利发展情况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研判,规范专利统计数据的发布和共享。
第二十六条【人才培养】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人才队伍建设,做好知识产权人才分类培养、科学评价、高效使用、合理流动、激励成长等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的培训工作,建立专利培训体系和培训基地,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鼓励开展专利人才培养的对外合作,支持引进和聘用国内外高层次专利人才。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岗位,建立健全专利管理人员、实务人员的培养和激励机制,提升专利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职称评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知识产权部门健全完善知识产权职称评价制度,对专利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分类评价。对在专利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评定职称。
第二十八条【公共服务】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公布专利保护状况与专利数据,依托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专利信息查询、检索、咨询等服务,提升专利公共服务可及性。
市和区知识产权部门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建立各类专业专利信息数据库,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促进专利信息的共享、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中小微企业支持】本市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专利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等部门引导中小微企业参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推动企业需求与技术供给有效对接。
第三十条【服务机构支持】市和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培育和支持专利服务机构发展,加强对专利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鼓励和支持专利服务机构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提供专利咨询、质押融资等专业服务,参与专利导航、专利分析评议、专利托管以及高价值专利培育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税费优惠】从事专利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第三十二条【资金支持】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专利金融创新,健全完善多元资本投入机制,支持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专利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专利运用转化项目的投资、融资活动,拓宽企业多元融资渠道,助推专利产业化。
政府财政资金安排、设立的风险投资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应当优先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融资需求。
市和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完善专利权质押融资、证券化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专利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1年1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背景介绍:
《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自2011年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4年之久,为适应国内外知识产权态势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不断变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积极回应产业界对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激发创新活力的强烈呼声,尽快修改条例,对于更大程度提高我市经济核心竞争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促进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9年实施的《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着力通过制度创新,已基本破解知识产权维权周期长、违法行为认定和取证难、侵权门槛和成本低、执法能力不足、社会保护氛围不浓厚等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难题。为此,删去《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中与《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重复的规定,继续沿用原条例中有效、适用的规定,大量增加激励和促进性条款,将条例由一部综合型条例修改为促进型条例,更名为《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以促进全市专利实力大幅提升,支撑建设知识产权强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