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拟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网站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至202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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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说明.docx
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docx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3月31日
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2016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公布)。
二、《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正)。
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说明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分别报送了《关于建议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的函》《关于建议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函》。经深入研究和反复论证,拟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2016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自2016年颁布实施以来,有效地规范了牛羊屠宰行为,保障了牛羊屠宰行业健康发展和公众身体健康,加强了牛羊屠宰管理。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修改,《办法》的部分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已无法适应我区牛羊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因此,建议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二、《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自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有效地加强了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了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但由于机构改革,主管部门的职责已发生改变,部分规范事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不能满足新时代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因此,建议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