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服务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措施》要求,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江苏省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4年2月26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发至: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107号,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处,邮编210036,请在信封上注明“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修改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至121823758@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修改意见”字样。
附件: 江苏省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
江苏省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服务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措施》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对登记注册在我省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直营门店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书面承诺符合相关规定的,实施部门根据书面材料免于现场核查即可作出许可决定。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对注册在本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开展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对其直营门店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实施告知承诺审批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实施部门
设区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负责在本市注册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资格评审及管理,指导县级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
县级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审批。
第四条 申请条件
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申请评审以及直营门店许可告知承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本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项目应包括食品经营管理,本省范围内已有5家及以上直营连锁实体门店;
(二)直营门店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具有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实行统一的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具有相同的经营项目,相似或者标准化的设施设备、布局流程、加工过程等;
(三)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及直营门店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请条件:
(一)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或者直营门店近两年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或者直营门店近两年内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罚或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或者直营门店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
(四)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对适用告知承诺办理的申请人,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应当依照一般程序实施许可。
第五条 申请材料
评审采取自愿原则,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向所在地的设区市级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评审申请书(附件1);
(二)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报告,包括统一的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等内容(模板见附件2);
(四)直营门店的标准化设施设备清单、布局流程图;
(五)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可参照附件3)。
第六条 评审程序
设区市级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自收到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的评审申请材料之日起启动评审工作,组成评审组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辖区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评审工作给予配合,委派观察员参加评审。
评审组成员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且应为单数,由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领域人员组成。有关专业领域的人员专业背景要与评审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实际符合,且不存在利益相关,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准确、公正。
第七条 评审内容及方式
评审组按照《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抽取1-2个门店对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具有统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直营门店食品经营设施设备、布局流程等是否相似或者标准化进行现场评审。
第八条 评审意见及评审结果
评审组根据评审情况,出具《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评审意见书》(附件4)。
《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评审意见书》中各项评审内容均为“符合”的,评审组评审意见为“通过”;评审内容存在“不符合”的,评审组评审意见为“不通过”。设区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根据评审组评审意见作出是否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评审结果。
评审结果不影响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直营门店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许可事项。
市级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出具《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办理资格确认书》(附件5)。
第九条 告知承诺审批举措
经评审获得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资格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新开直营门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时,提交《连锁食品经营单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附件6)及许可要求相关材料的,县级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可以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免于现场核查,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送达许可文书等便利化审批举措。
第十条 事中事后监管
对根据前述规定获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直营门店,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对门店开展首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布局流程、设施设备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以及与申请许可时承诺的事项是否一致。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首次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发证条件,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通报原发证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依相关规定处理,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退出机制
已享受告知承诺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失效后,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及其直营门店不再适用告知承诺。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中发现已享受告知承诺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经该市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如果该市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市级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不同,需和市级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共同)确认,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及其直营门店不再适用告知承诺,2年内不得提出评审申请:
(一)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情形;
(二)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或者直营门店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三)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或者直营门店因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罚或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或者直营门店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直营门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发证部门应当作出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食品经营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食品经营许可发证条件的主体准予食品经营许可的。
第十三条 附则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协调管理工作。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监管。
本办法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评审申请书
2.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报告(模板)
3.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4.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告知承诺评审意见书
5. 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办理资格确认书
6. 连锁食品经营单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