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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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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06 09:02:48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27
核心提示: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食药监食监二〔2016〕71号)等文件要求,省局制订了《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8-30 截止日期 2017-09-03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浙江
备注 http://zw.zjfda.gov.cn/info!new_detail.do?id=57218
  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食药监食监二〔2016〕71号)等文件要求,省局制订了《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9月3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电话:0571-81393597,电子邮箱:zjfdaltc@126.com。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7年8月30 日
 
  附件:   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区域食用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是确保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的重要一环。我省食用农产品日常消费中本省生产的约占30%,外省市流通输入的约占70%,并主要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流入。管住管好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这个重中之重,是全面提升区域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关键。为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放心消费环境”的精神,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食药监食监二〔2016〕7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抓龙头、带市场,强责任、建机制,重科技、提效能”的总体要求,以强化主体责任、强化能力建设为主线,以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入准出、检验检测、日常监管、问题处置等长效机制,促进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市场销售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批发市场对下游市场的源头保障作用、对提升全省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基础带动作用更加凸显,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二、全面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
 
  (一)落实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
 
  1.建立风险管控预案。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督促入场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制订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和事故处置方案,并加强培训演练。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等相关资质审查登记、产品信息发布审核、平台内交易管理规则、交易安全保障、应急事件处理等管理措施。
 
  2.组建专业管理队伍。市场开办者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农产品检验、信息化建设等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应达40小时以上,并定期组织入场销售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完善经营者档案。市场开办者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查验并如实记录销售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文件,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批发市场相关信息,并实现档案电子化管理。
 
  4.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市场开办者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进入市场销售的外省蔬菜、水果、畜禽肉类、蛋、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有效的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或合格证明等文件(需检验检疫合格证、检验检测合格证的,另行提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证书复印件可视同上述证明;对票证齐全的实行入市抽检制度;对无票证或票证不全的,应实行入市检测制度。现场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禁止销售,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来自本省的上述产品入场销售应当提供并查验农产品合格证或信息卡,并实施入市抽检制度。对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多次抽检不合格的,该产区的相应品种食用农产品应明确一定期限禁止进入市场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食品)等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应按规定标明。进口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为确保入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内蔬菜类、果品类日常抽检数应分别不少于100批次/日、20批次/日(以摊位数500个为基数,少于500个的按比例递减抽测批次),肉品类、水产品类日常抽测数应分别不少于30批次/月(以摊位数300个为基数,少于300个的按比例递减抽测批次)。有条件的市场,可实施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批批检,检测合格后准入。
 
  5.建立日常自检制度。市场开办者每日安排对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应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入口处或其它醒目位置设置电子公示屏幕,及时公示食用农产品检测、日常检查情况、监管部门告示等有关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备多媒体信息查询机等。
 
  7.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安全协议。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主动退市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转往其他市场销售;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屡次违规的经营者,市场主办者应解除协议令其退出市场。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应明确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8.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市场开办者应设置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市场内开办检验检测室,并具备食用农产品、水产品日常检测项目的检测能力。
 
  9.印制统一的销售凭证。市场开办者应统一印制纸质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逐步推行销售电子化结算模式。
 
  10.建立产地对接检查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协同入场经营者对日常大宗产品主要供货单位(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等)进行实地考察审计,了解相关信息,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加强产销对接,建立主要食用农产品供给的稳定渠道。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批发市场开办者的其他义务。
 
  (二)落实入场经营者主体责任
 
  11. 保持经营场所洁净。入场经营者保证销售和贮存场所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标准附后)。设置食用农产品仓库的入场经营者,应向市场开办者及仓库登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仓库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在仓库门口公示。具备对不合格产品无害化处置能力或有明确的第三方固定处置场所。
 
  12.有满足需要的设施设备。入场经营者应保证设备或者设施与所销售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能正常有效使用;需冷冻冷藏设备的,应按要求配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13.严格禁销规定产品。入场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销售《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并检举他人不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14.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入场经营者应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索取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发票或凭证;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方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存供货方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仔细验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和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15.妥善保存证件证明。入场经营者应向市场开办者提供市场准入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采购食用农产品应按照规定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或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备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16.统一使用销售凭证。入场经营者应统一使用市场开办者统一印制的销售凭证,如实记录和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在摊位(柜台)显著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供货者信息。
 
  17.签订经营及委托协议。入场经营者应与市场开办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并认真履行各项义务,配合支持市场开办者和监管部门日常检查、制度建设等工作。在委托第三方贮存、运输、配送食用农产品时,应与委托第三方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食品在贮存、运输、配送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18.落实日常自查制度。入场经营者应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19.及时处理问题产品。入场经营者对在售的食用农产品,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退市、销毁、无害化处理等相应处置措施,做好记录。
 
  20.坚持诚信自律经营。市场开办者与入场经营者可创造条件组建或加入当地相关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建立食品安全自律体系和长效机制。入场经营者应坚持守法经营,遵守规定,诚实自律,讲求信用,树立自身良好的经营形象。
 
  《办法》规定的入场销售者的其他义务。
 
  (三)积极探索建立电子追溯体系
 
  21.建立电子追溯系统。市场举办方应创造条件,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准入系统)。凡进入市场的蔬菜、果品、畜禽肉品、蛋、水产品等重点产品,均应将能确定上级供货者的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个人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能标识追溯单元的品名、编码、计量单位、数量等信息,反映交易情况的单据号、交易日期等信息纳入系统(信息标准及分类编码省里将统一制定,另行下发);无相关证明需入场检测的,还应录入检测信息。
 
  22.确保系统开放信息共享。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往上,各地要积极推动与食用农产品基地准出信息系统对接,延伸追溯信息链。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往下,根据需要和具备的条件,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产品准入、检验检测、交易追溯等信息与市场交易一起推送至区域内二级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农贸市场、商超等)电子追溯体系,发挥农批市场数据的基础性作用。
 
  (四)建立完善检验检测体系
 
  23.明确检测机构。市场开办者应建有独立检验检测机构,或由第三方机构在市场内单独建立检测室,承担市场销售产品检测业务。将日常检测业务外包的,应固定一个检测机构。
 
  24.配备专兼职人员。检测机构应配备专兼职检测人员,熟悉相关专业,人员数量满足日常检测工作需要。
 
  25.配备检测设备。检测机构应配备食品相关检验检测设施设备,满足检测工作日常需求。
 
  26.保障检测经费。市场开办者或其委托的机构应保障检测工作所需各项经费,并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定量检测工作。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安排定量检测蔬菜类、果品类应分别不少于3批次/月均,水产品、肉类、冻品、粮油类应分别不少于1批次/月均。
 
  27.建立管理制度。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日常运行相关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28.开展数据分析。检测机构应开发建设基于日常检测数据分析运用的检测信息分析处理系统,提高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每年应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并提交监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提升区域食品安全整体工作的“牛鼻子”工程。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公益性事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有关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组织协调,细化实施方案,加大力度,狠抓落实,力争2020年底前辖区主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达到“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主要标准。各地实施方案于2017年11月31日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二)加大投入,提升保障水平。各地要强化经费保障,在食用农产品电子追溯体系建设、批发市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等重要民生保障项目方面加大财政投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提升区域食品安全整体水平。要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引导金融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注重政策激励和宣传引导,形成市场、经营户、社会各界配合支持、协同发力的工作局面。
 
  (三)明确职责,强化部门联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需要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加强配合。省级将研究全省食用农产品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实现省内相关产品来源去向、检验检测等各类数据互联互通,并对相关大数据进行有效开发利用。发改、经信、商务等部门要根据职责,积极对接国家、省关于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相关政策,争取支持,统筹规划,协力推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追溯体系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要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有效督促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出具农产品合格或信息卡,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公安部门要配合支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四)抓实监管,增强治理能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领导挂联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落实各项职责,前移监管关口,并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监管联系人照片、联系方式等信息。要加强对市场开办者落实市场开办方主体责任、入场经营者主体责任等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不规范、不按要求落实的要责令其整改,直至停业整顿。要加快建立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严重违法者名单,并予以公布。
 
  (五)多管齐下,营造良好氛围。省里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开展不定期暗访督查,对工作进展不快、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方,要限期整改落实。要加大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的宣传力度,为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要积极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发挥责任保险、信用评定、金融惩戒等措施作用,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切实提高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联系人:,联系电话:0571-81393597。
 地区: 浙江 
 标签: 销售 批发 产品质量 食用农产品 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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