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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食品销售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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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1-26 16:01:29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1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要求,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销售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26 截止日期 2024-12-2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上海
备注  

为贯彻落实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要求,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销售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单位踊跃参与,对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意见建议反馈方式:1.电子邮件:spjy64220000@163.com;2.传真:(021)64270183;3.邮寄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01号2515室,邮政编码:200032。

二、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日期:2024年12月25日。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食品销售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销售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强化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督促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食品销售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以下简称“量化分级”)是指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销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对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科学量化,根据检查结果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和公示,并根据量化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的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对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的经营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经营者,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第四条(工作原则)  食品销售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应遵循风险防范、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本市市场监管人员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五条(经营者责任)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合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和阻碍。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食品经营质量安全控制水平,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条(风险因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类别,采取对食品销售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和动态风险因素打分,或者采取直接确定风险等级等方式,确定食品销售量化分级。

静态风险因素包括经营规模、经营项目、经营类别等内容。动态风险因素包括经营资质、经营条件、食品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自查情况、监督检查等内容。综合考虑两类因素,合理确定食品销售经营量化分级。

第七条(风险等级)  食品销售经营量化分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

第八条(评定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以下简称《静态分值表》)与《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2,以下简称《动态分值表》),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动态分值表》对食品销售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结果,评定动态等级,由被检查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等级评定规则,综合《静态分值表》与《动态分值表》的评分结果,评定食品销售经营量化分级并填写《食品销售经营量化分级确定表》(附件3)。

第九条(评定规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结合静态风险因素和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销售量化分级评价。

采用百分制评价分值,逐项评分方法。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总分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总分为60分。获得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量化分级分值为0-30(含)分的,评定为A级风险;

量化分级分值为31-45(含)分的,评定为B级风险;

量化分级分值为46-60(含)分的,评定为C级风险;

量化分级分值为60分以上的,评定为D级风险。

第十条(新办评定)  新开办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风险等级评定,应当在许可或备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按照《动态分值表》打分评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综合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确定量化分级。

第十一条(定期调整)  食品销售经营者量化分级以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为一个确定年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每年12月31日前,根据当年度的量化分级、《动态分值表》,评定下年度的量化分级,同时,结合当年度行政处罚结果、监督抽检结果、监督检查结果等因素,调整量化分级。调整后的量化分级即为下年度应当评定的量化分级。

第十二条(等级上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量化分级上调1个等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上调2个等级: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有1次及以上国家或者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论不合格,且经查证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停止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行为或不按要求召回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可以上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第十三条(等级下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量化分级下调1个风险等级:

(一)连续3年无违反可上调风险等级所列情形的;

(二)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管理体系、食品防护计划等管理规范认证的;

(三)获得“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守信超市”等称号的;

(四)获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可以下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第十四条(结果应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公示其量化分级评定结果,并将量化分级评定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相结合、与推进“互联网+监管”相结合,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合理确定监管频次、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量化分级是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的重要依据,高量化分级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频次应高于较低量化分级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评定为A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每2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并可视情实施非现场监管;评定为B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每2年至少现场监督检查1次;评定为 C 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每年至少现场监督检查1次;评定为 D 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每年至少现场监督检查2次。

第十五条(风险防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食品销售者的量化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业态及重点品种,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  年  月  日。

附件:1.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2.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3.食品销售经营量化分级确定表

 

 地区: 上海 
 标签: 食品销售 风险分级 市场监督 量化分级管理 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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