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国家各部委发布的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2022-03-24更新】

国家各部委发布的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2022-03-24更新】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24 10:34:30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52771
核心提示: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为保障保健食品的安全,加强监督管理,国家部委出台了相关法规,食品伙伴网对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于此,主要包括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规程(暂行)》的公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等保健食品相关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为保障保健食品的安全,加强监督管理,国家部委出台了相关法规,食品伙伴网特汇总于此,仅供参考。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规程(暂行)》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21年版)》和《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2021年版)》的公告 (2021年第7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的公告 (2021年第4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发布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关于调整保健食品申报资料复印件份数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有关注册变更申请分类办理的公告 (2020年第53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及其原料安全性毒理学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保健食品原料用菌种安全性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的公告 (2020年第44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相关问题咨询向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回函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文书格式范本》的通知 (市监广〔2020〕19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的公告 (2019年第53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等13项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的公告 (2019年第41号)

关于保健食品延续注册申请人主动提交名称地址变更材料的通知(第一批)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的公告 (2019年第29号)

总局办公厅关于保健食品延续注册审评期间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特食管函〔2018〕202 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市监广〔2018〕87号)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及保健食品专项抽检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41号)


局关于打击食品生产销售违法犯罪的公告(2018年第35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电话营销行为管理的公告 (2018年 第33号)


总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延续注册申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2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保健食品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

总局关于新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的通告(2017年第122号)

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备案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的通告(2017年第68号)

关于过渡期保健食品新产品注册和延续注册申请人主动提交补充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食药监特食管〔2017〕37号)

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2017年第16号)

关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再注册后标签使用问题的复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6〕226号)

总局关于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过渡衔接有关事项的通告(2016年第172号)


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的通告(2016年第167号)

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延续注册(再注册)受理有关问题的通告(2016年第163号)

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

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139号)


总局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16年第103号)

关于国产保健食品注册受理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6〕102号)

总局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81号)


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6〕68号)


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3号)

总局关于处置违法使用不合格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行为的意见

关于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5〕216号)


关于保健食品注册变更流程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5〕190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养殖梅花鹿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有关规定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4〕242号)

关于印发抗氧化功能评价方法等9个保健功能评价方法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2]107号)


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国食药监许[2011]129号)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11〕110号)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3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0]41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许可问题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94号)

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


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


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


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

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


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


应用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以酶制剂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0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关于印发核酸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27号)

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


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


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技术转让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7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保健食品所用胶囊明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备案保健食品中使用包衣预混剂和包埋、微囊化原料制备工艺中使用辅料的有关通知


关于备案保健食品中允许使用食品用香精的有关通知

使用新原料保健食品注册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不包含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注册审批服务指南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6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