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印发核酸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27号)

关于印发核酸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2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1-01 11:19:26  浏览次数:4136
核心提示:为规范核酸类保健食品的评审工作,卫生部制定核酸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法监发[2002]27号
发布日期 2002-01-23 生效日期 2002-01-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规范核酸类保健食品的评审工作,现将核酸类保健食品评审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核酸类保健食品系指以核酸(DNA或RNA)为原料,辅以相应的协调物质,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二、申报核酸类保健食品,除按《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中应明确所用核酸的具体成份名称、来源、含量;
 
  2、 与所申报功能直接相关的科学文献依据;
 
  3、 企业标准中应明确标出所用核酸各成份的含量、纯度和相应的定性、定量检测方法以及质量标准;
 
  4、 提供所用核酸原料的详细生产工艺(包括加工助剂名称、用量);
 
  5、 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核酸原料的纯度检测报告。
 
  三、不得以单一的DNA或RNA作为原料申报保健食品。
 
  四、保健食品中所使用的核酸,其单一原料纯度应大于80%。
 
  五、核酸类保健食品的功能申报范围暂限定为免疫调节功能。如申报其他功能,需向卫生部提交申请并纳入审批范围后,方可申报。
 
  六、核酸类保健食品按照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方法进行保健功能学评价试验时,除按推荐摄入量规定倍数设立高、中、低三个剂量组,还需增设中剂量配料对照组(产品除核酸外的所有其他配料),当试验结果评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该产品方可以核酸作为功效成份进行标注:
 
  1、 配料组与空白对照组比较无效,样品组与空白对照组、配料组比较有效;
 
  2、 配料组与空白对照组比较有效,样品组与配料组比较实验结果有统计学显著性差异。
 
  七、核酸类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中功效成份一项,应当根据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实测值,明确标出产品中具体核酸成份的含量。
 
  八、核酸类保健食品,其核酸成份的每日推荐食用量为0.6g-1.2g。
 
  九、所有保健食品均不得以“核酸”命名。
 
  十、核酸类保健食品说明书及标签中的“不适宜人群”除按保健食品相关规定标注外,应明确标注出“痛风患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地区: 中国 
 标签: 评审 核酸 保健食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927)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