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保健食品延续注册(再注册)产品审评中发现部分申请人自身名称、住所地址发生变更后未及时提供变更材料。为进一步规范申报材料,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经研究,同意保健食品延续注册(再注册)申请人限期主动提交自身名称、住所地址变更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补充材料已受理,尚未取得注册证书的延续注册(再注册)申请(产品清单见附表1)。请注册申请人自查,若自身名称和住所地址发生变更与原注册证书相关信息不一致的,请及时向我中心主动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最新营业执照和相关变更全部过程的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原件(或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完整公示报告打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查询网址)。
二、注册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向我中心主动提交补充材料:
(一)补充材料首页或封面写明产品名称和受理编号,在受理编号后注明“主动补充材料”,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将产品纸质补充材料(1份原件1份复印件)于2019年9月29日前快递至我中心(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11区12号楼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邮编100070,快递单备注栏注明“延续注册主动补充及受理编号”)。
(三)主动补充材料仅限于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变更相关资料,其他项目申请资料不予受理。
(四)同一申请人涉及多个产品的,每个产品均需提供一套完整的证明资料(原件、复印件)。
(五)不在本批产品清单内的产品或已经补充过最新营业执照和相关变更全过程证明资料的产品无需再次补充。
三、对已发出审评意见,尚未提交补充材料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注册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到受理中心服务窗口一并提交补充材料。我中心不直接接受已发出审评意见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
四、注册申请人向我中心主动提交补充材料后收到《审评意见通知书》的,按第三条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
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