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再注册后标签使用问题的复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6〕226号)

关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再注册后标签使用问题的复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6〕22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0-12 09:23:10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8067
核心提示:根据原《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通告》(2013年第5号),为做好保健食品注册与日常监管的衔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对于变更或再注册已批准的产品,除因安全性问题国家发布明确规定要求进行注册变更的情况外,申请人应当在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后严格按照新批准证书内容组织生产,此前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6〕226号
发布日期 2016-10-11 生效日期 2016-10-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咨询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再注册后标签使用问题的函(内食药监食生〔2016〕298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原《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通告》(2013年第5号),为做好保健食品注册与日常监管的衔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对于变更或再注册已批准的产品,除因安全性问题国家发布明确规定要求进行注册变更的情况外,申请人应当在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后严格按照新批准证书内容组织生产,此前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此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监三司
 
  2016年10月11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9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