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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不具备主体资质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企业相关信息的函(赣食药监保化函[201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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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9-16 04:24:54  来源: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06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关于组织核实不具备主体资质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企业相关信息的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68号)有关要求,请结合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日常监督检查以及监督协查工作开展情况,于9月30日前将已掌握并核实的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但已被工商部门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及相关产品等信息和相关核实证明材料报送省局保化处。
发布单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食药监保化函[2013]83号
发布日期 2013-09-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xfda.gov.cn/brownews.asp?id=62680
   各设区市、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关于组织核实不具备主体资质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企业相关信息的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68号)有关要求,请结合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日常监督检查以及监督协查工作开展情况,于9月30日前将已掌握并核实的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但已被工商部门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及相关产品等信息和相关核实证明材料报送省局保化处。今后在监管中核实发现保健食品企业不具备主体资质的,请及时报送。
 
  联系人:刘海刚
 
  联系电话(传真):0791-88158063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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