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关于组织核实不具备主体资质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企业相关信息的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68号)有关要求,请结合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日常监督检查以及监督协查工作开展情况,于9月30日前将已掌握并核实的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但已被工商部门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及相关产品等信息和相关核实证明材料报送省局保化处。今后在监管中核实发现保健食品企业不具备主体资质的,请及时报送。
联系人:刘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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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