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辽食药监保发〔2015〕137号)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辽食药监保发〔2015〕13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0-26 08:17:50  来源: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492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6740-2014已于2015年5月24日实施,结合国家总局2015年第104号公告要求,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并督促本辖区内保健食品企业,按照总局要求开展新标准的执行工作,并及时做好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产品标签的变更。
发布单位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食药监保发〔2015〕137号
发布日期 2015-10-16 生效日期 2015-10-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lnfda.gov.cn/CL0888/36661.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6740-2014已于2015年5月24日实施,结合国家总局2015年第104号公告要求,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并督促本辖区内保健食品企业,按照总局要求开展新标准的执行工作,并及时做好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产品标签的变更。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生产的保健食品,其产品质量应当符合GB 16740-2014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相关规定。此前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载明的技术指标与GB 16740-2014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微生物指标及其检测方法与GB16740-2014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GB 16740-2014规定执行。
 
  三、执行GB 16740-2014需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及产品标签的,批准证书持有者应在2016年5月 1日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供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产品质量标准全项目检验报告。
 
  四、省局此前已经受理注册检验但尚未完成检验的申报和再注册产品,申请人须按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并出具报告。此前已经完成注册检验但尚未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应按照GB 16740-2014要求对产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进行修订,并补充提供三批产品拟修订指标自检报告。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16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58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