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5〕247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5〕24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5-13 09:54:13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浏览次数:5712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依法科学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总局决定开展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5〕247号
发布日期 2015-05-11 生效日期 2015-05-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依法科学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总局决定开展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获得许可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二、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1.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产品批准、生产、经营等情况;2.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范围、资质、能力、人员、原料和产品检验等情况。
 
  三、组织实施
 
  本次调查采用网络在线填报方式进行。总局食监三司负责调查工作的整体组织部署和督促落实。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负责建立维护网上填报信息系统,收集、汇总调查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的数据填报工作,并负责对填报数据的审核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按照网上填报信息系统(网址:https://123.127.80.3/dcb/login.jsp)的要求,逐项如实填写调查表。并同时将A4规格纸打印的调查表、汇总整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生产许可等证明材料一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有报送的纸质材料应逐页加盖单位印章,调查对象为个人的,应逐页签字。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填报信息、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审核,指导填报人完成调查填报工作,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调查工作情况汇总并书面报告总局。
 
  五、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本次调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审核,确保此次调查工作的质量。同时,以此次调查为契机,按照产品品种、生产企业类别,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保健食品监管档案。
 
  联系人:靳发彬,贺强(网上填报信息系统)
 
  电 话:010-88330535,63703552
 
  传 真:010-88374394,63703550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5月11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4.07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