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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及进货验收等相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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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2-21 05:02:00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31
核心提示:健全保健食品首次经营品种的审核查验制度。对于首次经营的保健食品品种,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在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产品检验报告,确保采购的产品合法、质量合格。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1-12-21 生效日期 2011-12-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保障保健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就本市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相关制度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认真落实供货商资质审验制度。本市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包括批发市场、超市卖场、药房、便利店、会所、专卖柜店、电子商务公司、贸易公司等,以下同)在选择供货商时,应认真做好供货商的资质审验工作,索取并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相关许可证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材料,确保从合法供货渠道采购产品。

二、健全保健食品首次经营品种的审核查验制度。对于首次经营的保健食品品种,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在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产品检验报告,确保采购的产品合法、质量合格。

三、严格执行保健食品批次进货验收制度。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日常经营过程中,对每批次采购的保健食品均应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要求包括:

1、查验保健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和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外包装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保健功能、生产商/代理商等标签内容必须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一致;

2、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供货商盖章签名的销售凭证(如送货单),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3、按照送货凭证的相关项目对照实物,对保健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数量、单价、金额等进行核对,做到票货相符。

四、如实建立进货台账。对于索取查验的供货商资质审核材料及首次经营品种的查验资料,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应按供货商名称或者保健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参考文本见附件中《保健食品经营目录》);对于批次进货查验资料,应做好台账登记,如实记录进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和批号、保质期、数量等内容。

五、从事保健食品批发的经营企业应建立《保健食品销售台账》。销售台账应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销售日期、购货者名称及其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六、实行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的连锁超市、连锁药房、连锁会所等保健食品连锁经营单位,可以由总部统一索验相关证、票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各门店(加盟店)可以凭总部出具的索证索票证明或统一配送单存档代替索证索票档案;各门店(加盟店)自行采购的保健食品,仍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项至第五项要求自行索验相关证、票并存档。

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可以参考本通知附件中示范台账的格式建立并执行各类台账记录,也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决定采用电子台账或其它方式执行,但内容必须涵盖示范台账中要求载明的内容,并妥善保存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2年。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将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及进货验收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范畴,积极督促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完善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相关查验义务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1、保健食品进货查验台账(示范本)

附件:2、保健食品销售台帐(批发企业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及进货验收等相关要求的通知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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