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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保健食品所用胶囊明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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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25 04:18:28  来源:安徽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6117
核心提示:根据我部制定的《食品添加剂明胶》(GB6783-94),保健食品所用胶囊如使用食品添加剂明胶,应当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2-08-14 生效日期 2012-08-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

  你局《关于明确保健食品所用胶囊明胶标准的函》(食药监办保化函〔2012〕192号)和《关于明确胶囊类等保健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函》(食药监办保化函〔2012〕244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我部制定的《食品添加剂明胶》(GB6783-94),保健食品所用胶囊如使用食品添加剂明胶,应当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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