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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皖政〔20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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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25 16:08:03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75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精神,结合安徽省实际,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定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2013〕15号
发布日期 2013-03-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ahzwgk.gov.cn/XxgkWeb/showGKcontent.aspx?xxnr_id=117878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围绕打造生态强省、建设美好安徽的战略,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落实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全省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城乡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坚持节水减排、高效利用、保障重点,合理分配流域与区域水资源;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水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坚持因地制宜、因水制宜,注重制度实施的实效性。

  (三)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全省用水总量按276.75亿立方米控制(不包括贯流式火电冷却水、非常规水源供水和引江济淮水量,约75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国家规定要求,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省用水总量按273.45亿立方米控制(不包括贯流式火电冷却水、非常规水源供水,约35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15;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1%以上,重要饮用水源地主要水质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按270.84亿立方米控制(不包括贯流式火电冷却水、非常规水源供水和引江济淮水量,约65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

  (四)建立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加快编制各级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农业节水发展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等专业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五)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实行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各市、县(含市、区,下同)按照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逐步建立水权制度,探索运用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制订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统一调度各类水源供水。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未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取水户,应整改并依法补办。建立全省取水许可管理登记信息台账,尽快完成各地依法应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登记入库工作。建立健全水平衡测试制度。

  (七)严格水资源论证。加强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时,应编制水资源篇章;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应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八)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建立水资源费差别价格和分类价格机制。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九)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核定并公布淮北地区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对淮北地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并已造成严重环境地质问题的,实施地下水压采。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中深层地下水,并削减开采量,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水原则上只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依法规范取用中深层地下水机井建设审批管理。

  (十)加快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加快实施重大水源工程建设,构建以长江、淠史杭~驷马山、淮河为横,以引江济淮、淮水北调、引淮济亳为纵的“三横三纵”骨干输配水线路格局,强化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及皖北城市群和重要工业基地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江淮分水岭地区蓄水工程建设,构建完善全省水资源配置工程体系。

  (十一)积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积极推进非常规水源利用,把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城市建设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注重再生水利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力争到2015年沿淮淮北地区的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污水处理量的35%。建立健全污水再生利用产业政策,火力发电、钢铁等工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洗车等使用雨水、再生水。利用沿淮湖泊洼地合理拦蓄洪水,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推广雨水集蓄利用技术,建设雨水利用生态小区和公共建筑雨水利用、中水回用示范。工业园区应实施集中供水、废污水集中处理,并在园区内充分利用。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

  (十二)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依法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阻拦水行政监管部门对开发园区、重点用水企业的正常管理。巩固淮北、合肥、铜陵市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成果,扩大省级节水试点建设范围,建设一批具有代表性的节水型社会示范区。鼓励并积极推进节水型城市、企业、社区、学校、单位、家庭等节水载体建设。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

  (十三)强化用水定额管理。2013年完成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修订工作,将用水定额作为核定用水计划的重要依据。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用水户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十四)大力推进节水农业。推广工程节水、生物节水和农艺节水技术,因地制宜调整种植结构,扶持节水技术装备、农业旱作技术和农作物抗旱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发展节水型农业。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积极培育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调动农民及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专业灌溉服务和节水灌溉的积极性。

  (十五)大力推进城镇和工业节水。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积极开展节水示范,强力推进节水减排。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施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省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并公布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加快城镇供水管网节水改造,大力推广节水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十六)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跨省河流水污染联防机制,增强跨省界河流水污染防治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市界断面和重要水源地水质监测。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河湖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纳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提高工业废水处理标准和城市污水处理率。积极推进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改善淮河、巢湖等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保护引江济淮、淮水北调等调水工程水环境。

  (十七)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布《安徽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排污口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开展备用水源地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增强防御突发污染事故和应对特殊干旱等风险的能力。

  (十八)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健康生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湿地的保护。开展全省重要河流湖泊健康评价,建立完善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做好新安江流域、合肥经济圈等重点区域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十九)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加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领导,成立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全省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省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十)建立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省政府对各设区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一)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切实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十二五”期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水资源管理监控系统。对新增的用水户、现有用水户年取地表水大于100万立方米或地下水大于30万立方米的取水计量纳入省级在线监测系统。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现有地下水监测站、点及相关设施的作用,统筹规划并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建立应急机动监测体系,提高监控、预警和应急管理能力。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将各水功能区控制断面水质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

  (二十二)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进一步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理顺节约用水管理体制,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拓宽投资渠道,建立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三)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推进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水资源管理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严格水资源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良好水事秩序。

  (二十四)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广泛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将水资源和节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列入学校教育、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和宣传教育作用,倡导节约用水的良好风尚。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日

 地区: 安徽 
 标签: 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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