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4年2月7日由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3月28日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2日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和废止《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2月7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和废止:
一、对《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二)对条款序号进行相应修改。
二、对《长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删去第四十八条。
(三)对条款序号进行相应修改。
三、对《长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四条。
(二)对条款序号进行相应修改。
四、对《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七十条。
(二)对条款序号进行相应修改。
五、对《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一条。
(二)对条款序号进行相应修改。
六、对《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出修改
将条例中“市场主体”修改为“经营主体”。
七、废止《长春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八、废止《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长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长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