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企业效率,推进我省饲料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饲料和饲料添加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
在企业原有生产场地、生产设施设备、检化验设施设备等能够满足申请续展、增加的产品品种(产品类别或产品系列)的前提下,将以下情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许可申请事项采取书面技术评审,可免予现场审核。
1.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或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申请增加、变更产品类别或产品系列的;
2.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增加、变更产品品种或产品系列的;
3.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单一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增加、变更产品品种的;
4.在获得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饲料示范生产企业后三年内申请续展的;
5.续展申请前3年连续被省局综合评定为A级的。
自公告之日起,接到上述情形的饲料企业申请后,审批部门应按规定进行技术审查和审批,可不再安排现场审核。在企业获得许可审批后,监管部门应及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做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我局以前发布的饲料生产企业免予现场审核情形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