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5件地方性法规:
一、《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2009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三、《云南省会计条例》(2004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四、《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五、《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