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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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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0-30 10:34:29  来源: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浏览次数:18403
核心提示:为保护野生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等固沙植物,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规定:禁止使用野生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使用人工栽培的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的,应提供原料来源、购销合同以及原料供应商出具的收购许可证(复印件)等等。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法监发[2001]188号
发布日期 2001-07-05 生效日期 2001-07-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为保护野生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等固沙植物,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特作如下规定:
 
  一、禁止使用野生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
 
  二、使用人工栽培的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的,应提供原料来源、购销合同以及原料供应商出具的收购许可证(复印件)。
 
  三、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获批准的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生产商应自行清理;对于变更原料的,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向我部备案,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00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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