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0-30 10:34:29  来源: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浏览次数:18296
核心提示:为保护野生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等固沙植物,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规定:禁止使用野生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使用人工栽培的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的,应提供原料来源、购销合同以及原料供应商出具的收购许可证(复印件)等等。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法监发[2001]188号
发布日期 2001-07-05 生效日期 2001-07-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为保护野生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等固沙植物,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特作如下规定:
 
  一、禁止使用野生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
 
  二、使用人工栽培的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的,应提供原料来源、购销合同以及原料供应商出具的收购许可证(复印件)。
 
  三、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获批准的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生产商应自行清理;对于变更原料的,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向我部备案,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00一年七月五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09)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1)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