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许可问题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94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许可问题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9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9-16 16:51:43  来源: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271
核心提示: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化妆品许可问题的紧急请示》(甘食药监食〔2009〕230号)收悉。经研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关于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许可问题的意见。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许函[2009]294号
发布日期 2009-07-29 生效日期 2009-07-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化妆品许可问题的紧急请示》(甘食药监食〔2009〕230号)收悉。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的有关问题,请你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以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履行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职能。
 
  关于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关问题,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之前,请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卫生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开展工作。有关保健食品监管的各项规定与《食品安全法》不抵触的,可以继续适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