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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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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9-16 16:50:29  来源: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316
核心提示:为规范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本通知自二○○九年九月二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许[2009]566号
发布日期 2009-09-02 生效日期 2009-09-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备用链接: http://www.cfe-samr.org.cn/zcfg/bjsp_134/gfxwj/zcwj/202208/t20220802_4425.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除须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原料辅酶Q10的详细生产工艺;
 
  (二)原料辅酶Q10的质量检测报告及质量标准;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原料辅酶Q10的质量检测报告。
 
  二、辅酶Q10与食品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配伍时,应当提供充足的配伍依据、文献依据、研究资料、试验数据以及辅酶Q10与其他原料不会发生化学反应的有关资料。除食品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外,辅酶Q10不得与其他原料配伍。
 
  三、原料辅酶Q10的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辅酶Q10的相关要求。
 
  四、含辅酶Q10的产品,其辅酶Q10的每日推荐食用量不得超过50mg。
 
  五、含辅酶Q10的产品,允许申报的保健功能暂限定为缓解体力疲劳、抗氧化、辅助降血脂和增强免疫力。
 
  六、含辅酶Q10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不适宜人群”项应包括“少年儿童、孕妇乳母、过敏体质人群”,“注意事项”应标明“服用治疗药物的人群食用本品时应向医生咨询”。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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