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26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对药食两用物品加强研究和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26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对药食两用物品加强研究和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2-08 15:52:04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4174
核心提示:一是研究启动修订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二是对现有的食药物质详列中文名、拉丁学名、所属科名、可食用部位等信息,完成后及时更新公布。三是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有序开展食药物质目录跟踪评价,加强后续动态管理。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12-07 生效日期 2022-12-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代表您好:

我委高度重视您提出的《关于对药食两用物品加强研究和规范化管理的建议》,将其列入2022年委重点建议办理范围。我委食品司专门邀请您、肖培根院士,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资源中心等专家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经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有关意见,现根据我委工作职能,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药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2019年,我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研究,将当归等6种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并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食药物质管理试点。地方积极响应,目前已有20余个省份向我委和市场监管总局提交了试点工作方案,我委依职责及时予以核定回复,目前试点工作在各地推进顺利。2021年,我委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规范食药物质管理,制定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食药物质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增强文化自信,传承好祖国优秀的药食文化和思想内涵,推进健康中国建设。食药物质是我国传统中医药文化的组成部分,发展食药物质产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大食物观指示精神,促进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我委高度重视食药物质管理,近年来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进食药物质目录修订扩增等相关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我国的食药物质目录已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公众与企业的需求。为依法加强履职、贯彻落实《规定》,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修订增补我国食药物质目录。

(二)关于完善药食两用物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目前食药物质管理方面客观存在的基础研究投入不足、相关标准不健全、安全性审查周期较长等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食药物质目录管理制度。一是研究启动修订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二是对现有的食药物质详列中文名、拉丁学名、所属科名、可食用部位等信息,完成后及时更新公布。三是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有序开展食药物质目录跟踪评价,加强后续动态管理。

(三)关于建立《非食用物质目录》。目前,我国尚没有建立《非食用物质目录》或者《食用物质目录》的法律依据,我委将组织专家持续开展相关研究并积累资料。《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条款中“药品”包括中药材,即食品中不得添加药材是一般性要求。同时,为兼顾我国的传统饮食文化,对少数在民间长期且广泛作为食材使用的中药材,又特别规定“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典》中的物质只有纳入食药物质目录,才能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四)关于促进食药物质产业发展。以大食物观为指导,鼓励行业企业和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基础研究,引导食药物质产业发展。从食药物质和新食品原料的实际功效出发,研究推出针对慢病预防和辅助治疗的食养指南和食品组合套餐,组织制定针对相关人群慢性病和营养不良疾病预防控制需要的精准化、个性化的《食养指南》,持续推动食药物质服务健康中国建设和慢病防治,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精神,不断向纵深推进食药物质目录管理改革,持续简化程序、优化服务。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启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目录的修订扩增工作,并适时研究启动食药物质大目录修订工作。继续推动食药物质服务健康中国建设和慢病防治的功效,鼓励和支持地方改革创新大力发展食药产业,全力推动健康中国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切实服务于公众健康,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10月14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