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关于规范申报工作的注意事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关于规范申报工作的注意事项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8-04 13:40:25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  浏览次数:2520
核心提示:根据《关于换领特殊食品注册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况,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原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国产产品在注册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进口产品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网站上发布的遗失声明的打印件,或损坏的注册证书原件。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8-04 生效日期 2022-08-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一、规范申报资料邮寄

(一)为使中心工作人员快速辨别邮寄至受理大厅的申报资料业务类别,请申请人根据邮件内容填写标签(附件1),并加贴于邮件外包装。申报资料为原件的,在资料表面明显位置注明“原件”字样。

(二)为使通过邮件提交至受理大厅的申报资料可准确溯源寄出、送达等信息,请申请人勿使用闪送等快递形式提交申请资料,受理大厅暂不接收以上述形式提交的各类申报资料。

(三)请申请人将中心审评部门电话通知审评意见的补充资料,邮寄至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1区12号楼,并在邮件外包装注明“电话意见”。

(四)申请人向食品审评中心(中保委)来函,应充分考虑中心的职责范围,且主送单位应规范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或“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主送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或有关业务司局的,以及来函内容非中心职责范围的,如行政复议等,请勿邮寄至我中心。

二、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一)根据《关于恢复常态化受理咨询工作的通知》,确需现场办理有关业务或咨询的,请通过邮件shouliyuyue@cfe-samr.org.cn(此邮箱仅用于预约现场业务办理)预约办理,申请人收到回复邮件后,应按照工作人员指定时间到达受理大厅。未预约成功的,请勿直接前往。

(二)为阻断疫情传播扩散渠道,受理大厅工作人员在申请人办理事项完成后需对受理现场进行消杀,请申请人办理完相关业务后,尽快离开受理大厅。

三、对有关文件的补充说明

(一)根据《关于换领特殊食品注册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况,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原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国产产品在注册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进口产品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网站上发布的遗失声明的打印件,或损坏的注册证书原件。

此通知仅限食品审评中心官网已有批件发布信息的情况,其他批件遗失情况按照正常补发申请程序执行。

(二)《关于调整保健食品申报资料复印件份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申报资料复印件份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申报资料复印件份数的通知》仅对部分申请类型的申报资料复印件份数进行了调整,未予调整的,请申请人按原相关法规要求提交复印件数量。

附件1:   快递标签式样.docx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2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