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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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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7-26 09:01:25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3
核心提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022年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变更条款115条、新增条款58条、删除条款20条,修改后裁量基准共442条,268779字),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7个工作日,请于8月2日前反馈。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25 截止日期 2024-08-02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新疆
备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统一执法标准,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近两年部分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当前全区市场监管工作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022年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变更条款115条、新增条款58条、删除条款20条,修改后裁量基准共442条,268779字),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7个工作日,请于8月2日前反馈。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gc@xjaic.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6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邮编:830004)。来信请于信封上注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玛依拉·马合木提

联系电话:0991-2817446、2827341(传真)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xls

   附件3:意见反馈表.xlsx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4日

 地区: 新疆 
 标签: 变更 行政处罚 裁量权 裁量基准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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