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风险,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结合新颁布施行及修订法律法规实际,对原《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1〕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nxhbfgc@126.com)反馈至我厅,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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