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行为,指导全区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全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均可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修订)》(征求意稿)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1月20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复自治区药监局政策法规处。
来信来函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2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李永清 吴丹
联系电话:0951—6042041、566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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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