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 《重庆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 《重庆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16 10:33:39  浏览次数:281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局牵头起草了《重庆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公开之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89181946@163.com。
发布单位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16 截止日期 2021-09-27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中国
备注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环综合〔2021〕43号)精神,我局牵头起草了《重庆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公开之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89181946@163.com。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 18日

重庆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基础性内容。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有关要求,切实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环综合〔2021〕43号)精神,依法推动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聚焦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市场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业环境行为,落实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的法定义务,建立部门联动、运作有效的管理机制,强化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强法治化建设,形成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二)工作原则。

——依法推进,落实责任。依法规范有序推进改革,推动企业落实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法定义务,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问题导向,健全制度。完善企业环境行为准则,建立健全引导、规范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制度体系,着力解决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着重加强对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的管理,强化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确保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保障制度有效实施。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我市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企业依法按时、如实披露环境信息,多方协作共管机制有效运行,监督处罚措施严格执行,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技术规范体系支撑有力,社会公众参与度明显上升。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规范要求。

1.关于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主体。以下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环境信息:(1)重点排污单位;(2)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3)上一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含母公司、控股公司以及纳入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管理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上市公司);(4)上一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统称发债企业);(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以下均需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各区县)党(工)委和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关于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

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明确的披露内容和范围披露相关环境信息,并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全面反映企业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治理情况。

(1)重点排污单位的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应当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环境管理要求、污染物产生和治理以及排放信息、二氧化碳排放信息、生态环境应急相关信息、生态环境违法信息、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2)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在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中除披露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披露的环境信息外,还应当披露被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依据以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或者审核结果。

(3)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在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中,除按照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披露要求披露相关环境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信息: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债券、银行贷款、定向增发、配股、可转债、资产证券化等形式进行融资的,除应当按照证券监督管理要求披露本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外,应同时披露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影响和保护等相关信息;发债企业通过银行贷款、首次公开募股、定向增发、配股、可转债、可交换债、中票、短融、超短融、资产证券化等形式融资的,除应当按照债券监督管理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用途、金额等信息外,应同时披露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影响和保护等相关信息。其中,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还应当披露被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依据、实施情况或者审核结果。

落实国家安全政策,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及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的,企业依法依规不予披露。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及时披露重要环境信息。强化重要环境信息披露,企业发生生态环境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变更,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或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对社会公众以及投资者有重大影响或者引发市场风险的环境行为时,应当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市高法院、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关于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形式。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依托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平台,设立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做好与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衔接,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

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应当采用易于理解、便于查询的方式及时自行开展,同时按照《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和要求通过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发布相关环境信息,做到信息集中、完备、可查。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应当在年报等相关报告中依法依规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续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加强有关数据资源共享,避免企业多头填报、重复填报。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5.强化企业内部环境信息管理。引导企业规范工作规程,使用符合监测标准规范要求的环境数据,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科学统计归集环境信息。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建立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协同管理机制。

6.关于明确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各区县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有关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名单以及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等,按照《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确定前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在确定企业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报送生态环境部。企业名单公布后,有新增符合纳入企业名单要求的企业,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纳入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对不按规定确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7.强化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行业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管理,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相关工作。经济信息部门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绿色工厂和绿色制造评价体系,鼓励重点企业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带头做好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树立行业标杆。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金融风险管控体系、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等工作中,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鼓励行业协会指导会员企业做好环境信息披露。

(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8.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情况以及监督执法结果等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转送至同级发展改革、经济信息、民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三)健全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监督机制。

9.强化依法监督。加强信息披露与执法机制一体化建设,生态环境部门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情况纳入监督执法,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加强监督,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并公开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依法健全严惩重罚机制,对环境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不准确的企业,督促其及时补充披露环境信息,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专门监督。充分利用有关工作信息,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能力。

(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10.纳入信用监督。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生态环境、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加强监督,相关部门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11.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进行监督。鼓励企业以开放日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加强环境信息披露法治化建设。

12.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推动在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修定中健全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规定。根据《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环境信息披露请示报告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司法局、市国资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13.落实相关技术规范。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的要求,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编制。经济信息部门负责在相关行业规范条件中,落实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的要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要求纳入上市公司发行环节,在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落实相关要求。发展改革、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管理中,落实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有关文件格式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14.落实企业守法义务。强化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强制性约束,加大对环境信息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

(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司法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15.鼓励社会提供专业服务。完善第三方机构参与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工作规范,引导咨询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化信息披露市场服务,对披露的环境信息以及相关内容提供合规咨询服务。鼓励市场评级机构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发债企业信用评级与跟踪评级指标。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三、实施保障

(一)落实改革责任。各区县党(工)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经费保障,定期督促调度,确保改革任务顺利推进。对工作严重滞后、推进不力的,将综合运用通报、约见、约谈等措施。

(二)形成部门合力。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改革任务。工作中要强化部门协同,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形成责任明确、分工合理、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督导调研,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总结经验,遴选典型并宣传推广。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区县相关部门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使改革工作在本系统本行业深入开展。

(三)细化工作安排。各区县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在改革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各区县及市级有关部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区县、本部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情况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后将全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有关情况于3月底前上报生态环境部。2023年,我市将组织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评估。

有关事业单位的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参照本方案相关规定实施。

 地区: 中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0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