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作,我厅开展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中涉及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细化标准制定工作,在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包括涉及生态环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两个部分的法律规定:一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二是对《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本次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制定总的导向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合理设置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档次,综合考虑行为人违法情节、改正情况、违法频次、后果程度、土壤类别、污染面积等因素,便于实际实施行政处罚的量化和运用,便于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社会公众可以登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http://sthjt.jiangxi.gov.cn/)首页“政务公开”“规范性文件”专栏,进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下载征求意见稿并提出意见建议。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30 日。为便于联系,并对意见集群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请公众尽量如实提供个人信息。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来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1131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
邮政编码:330039
征求意见电子邮箱:gaofei@sthjt.jiangxi.gov.cn
附件: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征求意见稿).doc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