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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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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16 09:39:44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3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上海市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10月15日前反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15 截止日期 2021-10-1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上海
备注  

关于《上海市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上海市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10月15日前反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ddd820828@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上海市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将意见邮寄至:上海市肇嘉浜路301号市市场监管局2618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邮编:200032。请在信封注明“《上海市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字样。

市市场监管局

2021年9月15日

附件:   上海市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气瓶充装单位(须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表.docx
   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docx
   年度安全状况表.docx
    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表.docx

上海市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气瓶安全监管,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保证气瓶充装安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规则》、《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为指导,结合本市气瓶充装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规则》、《气瓶安全技术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指气瓶充装,是指利用充装设施,将储存在压力容器中或者气体发生装置中的气体或液体介质充装到各类气瓶的过程。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气瓶的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

第二章许可管理

第四条(充装许可制度)充装盛装易燃、助燃、有毒、腐蚀性气体气瓶的充装单位(仅从事非经营性充装活动的除外)以及非重复充装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气瓶充装单位(须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单位)除需满足《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规则》规定的资源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气瓶充装单位规模。

占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 m2;气瓶充装、储存建筑面积应不小于800m2。对崇明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其占地面积、充装和储存建筑面积可分别为上述数值?;车用气瓶充装站及仅充装特种气体、混合气体的充装单位其占地面积、充装和储存建筑面积可适当减少,须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

气瓶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应不少于附件1《气瓶充装单位(须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表》所列数量;

(三)储存能力

民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至少具有二台(含二台)50m3(含50m3)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且应有残液处理能力;其他气瓶充装单位储存气体的能力应与其充装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相适应;

(四)加气站专项要求

1、加气站内储存设施宜选用专用固定式压力容器;

2、加气站不宜通过压缩系统直接向车用气瓶进行充装;

3、加氢站的充装工艺设施,须能够确保充装时充装压力不应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充装温度不得超过85摄氏度。

第三章充装单位安全管理

第五条 (管理要求)充装单位应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第8章充装使用的要求,具备对气瓶进行安全充装的各项条件,方可开展充装作业:

(一)充装单位应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实现与检验单位、监管平台的网络互通,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做好充装前后检查情况、充装记录、车辆里程数(车用气瓶加气站)记录等;

(二)充装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气瓶充装以及检查工作;

(三)充装单位应当根据气瓶使用特点和充装安全要求,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四)充装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按要求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做好信息化上报工作。

第六条(消除使用功能)充装单位、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等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将超使用年限气瓶等其它应报废的气瓶送检验机构消除其使用功能,并向气瓶使用登记机关报告,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七条(年度报告)充装单位每年12月份应当向所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2)和气瓶年度安全状况报告(见附件3)。

第四章日常监管

第八条(安全监管)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对辖区内充装单位实施安全监管;化工区支队负责对化工区内的充装单位实施安全监管。

第九条(安全评价)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每年组织辖区内的充装单位开展安全管理评价自评工作,并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特种设备风险状况、工作经费、人员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本辖区安全管理评价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范围,评价要求、抽查复核比例和要求、责任人员等内容,及时汇总企业自评情况和抽查复核结果,并按要求将安全评价情况10月15日前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并将安全评价为C级的单位列为重点监控单位,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现场检查。化工区支队负责组织化工区内的充装单位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条(年度检查)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充装所在地)的充装单位列入年度检查计划,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按照《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表》(附件4)实施。化工区支队负责对化工区内的充装单位开展年度检查工作。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化工区支队应每年11月20日前向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报告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充装单位的年度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充装单位如存在跨区或管理界限不明的特殊情况,相关许可或监管等工作可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 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须取得充装许可证的气瓶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表》

2.《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3.《气瓶年度安全状况表》

4.《上海市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指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月  日印发



 地区: 上海 
 标签: 特种设备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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