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海南省卫生健康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为营造我省卫生健康领域良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我委组织制定了《海南省卫生健康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
二、参与方式
(一)电子邮件:zengdc@hainan.gov.cn。
(二)请将书面意见寄送至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邮编:570204)。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为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建言献策,我们将认真梳理汇总所有意见,并在制定过程中参考吸纳。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16日
附件列表: 《海南省卫生健康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docx
海南省卫生健康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推行“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营造我省卫生健康领域良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卫生健康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
一、充分认识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
建立我省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免罚清单是推进卫生健康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明确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的条件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研判,确定是否适用包容免罚清单。
(二)执法人员在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时,应确定违法行为人属于初次轻微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方可实施。
(三)对危害后果轻微的判断,应从影响范围、损害损失大小、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客观判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履行严格的事实认定程序。纳入清单事项如适用不予处罚会造成不良结果导向,不宜采用不予处罚的,经集体讨论后,可不适用包容免罚清单。
三、规范工作程序
(一)执法人员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调查,查实违法行为适用包容免罚清单的,由执法人员向违法行为人指出违法行为,出具相应的执法文书责令改正,同时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宣传教育。违法行为人按期改正的,执法人员经复核确实改正的,应出具相应的执法文书,及时归档。违法行为人未按期改正的,达到立案条件的,执法人员应依法立案查处。
(二)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的,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并按规定进行保存。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推行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免罚清单。在推行过程中,既要保障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卫生健康执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严格按照上述条件和程序使用包容免罚清单。
(二)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组织稽查人员定期抽查包容免罚清单的使用情况,杜绝执法人员滥用包容免罚清单消极执法或谋取不当利益,危害卫生健康监管秩序。
附件:海南省卫生健康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