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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山西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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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26 08:18:09  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15
核心提示: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建立健全我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制度。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起草了《<山西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8-25 截止日期 2021-09-09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山西
备注  

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建立健全我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制度。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起草了《<山西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9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邮寄至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08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处,邮编030006。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xsjzb@126.com。

三、通过来电,联系人:周萍,联系电话:0351-7680089。

附:   《山西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5日

《山西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建立健全我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商标,是指在本省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重点商标实行名录管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山西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拟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负责审核;对已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实施监管和服务;对需要移出保护名录的商标,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移出申请。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与当地司法机关和发展改革、工信、商务、海关等部门以及省外商标管理执法部门的协作,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加强协同保护。

第五条 本省下列注册商标,可以申请纳入保护名录: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注册商标;

曾多次发生被侵权假冒事实,需要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其他需要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注册商标,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依照下列方式纳入保护名录:

(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纳入的;

(二)经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单位推荐的;

(三)依商标权利人申请,经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符合条件上报的。

(四)其他可以纳入保护名录的方式。

第七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注册商标主动纳入保护名录时,商标权利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关商标注册证明;

(二)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经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推荐函;

(二)相关商标注册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

(四)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经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上报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报函;

(二)相关商标注册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

(四)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经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推荐单位应当审核申请材料真实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可以委托相关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

第十一条  商标权利人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认为可以纳入保护名录的,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审核认为不符合纳入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商标权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出保护名录:

(一)因提供的重点商标商品(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诈手段使其注册商标纳入保护名录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第十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发展状况和本省商标保护工作实际需要,每年适时调整保护名录。

第十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及时将重点商标纳入、移出和调整出保护名录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侵犯保护名录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商标专项保护执法行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及重点商标的侵权案件予以重点督办。

第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跨地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主动开展跨地区跨省市商标侵权执法保护协作,提升对纳入保护名录商标的保护效能。

第十七条  保护名录中的商标权利人因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受到侵害,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帮助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进行沟通协调,并为当事人维护商标合法权益提供指导,必要时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

第十八条  保护名录建立坚持严格条件、择优选定、分批建立、依法保护、公开发布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山西 
 标签: 知识产权 市场监督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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