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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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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25 17:45:57  来源: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1073
核心提示: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年740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研究草拟了《广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8-25 截止日期 2021-09-2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广东
备注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年740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研究草拟了《广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sj_tk1@gd.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州市东风中路313号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储备与调控处(邮编:510030,电话:020-8351743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5日。

附件:   附件1.广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广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8月25日

附件1

广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年740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粮食收购备案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

第二章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第四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收购粮食前或者收购活动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变更备案。

第五条  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通过现场或者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广东政务服务网等方式申报备案,提交《广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第六条  收到《备案表》后,属于本办法规定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出具凭证。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企业。

属于备案范围,但填报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备案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相关信息。补充、更正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机构的备案时限。如申报企业未能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相关信息,备案机构将告知其未完成备案。

第七条  备案机构应当在其部门网站公示粮食收购备案的法律依据、所需的全部备案材料、备案流程等信息,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填写示范文本,并发布备案结果。

第八条  备案机构不得要求粮食收购企业提供与收购备案无关的材料。

第九条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  信息报告

第十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具体要求依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辖区内上一季度的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报市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市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本辖区内上一季度的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粮食收购数据等有关情况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广东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办法》(粤粮调〔2018〕6号)同时废止。

附表:广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附表

广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首次备案 □变更备案)

企业基本信息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

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邮箱

 

粮食收购地

广东省      市      县(区)

仓储

设施

库区名称

自有/

租赁

地址

仓容(吨)

 

 

 

 

 

 

 

 

 

 

 

 

 

 

 

 

变更项目

□企业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仓储设施(变更时填写)

声明:已知晓《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粮食收购的有关规定;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承办意见: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复核意见:

 

 

备案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变更备案的,若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仓储设施无变化的,相关项目可不填写;变更备案表与首次备案表一并存档。

 地区: 广东 
 标签: 备案管理 放管服 粮食收购 粮食流通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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