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我市集体用餐、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集体用餐、供餐单位食堂管理,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检查陪餐长效机制,提升集体用餐食品安全和质量水平,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中山市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负责人陪餐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欢迎通过邮件、来信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20年8月27日。
邮寄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48号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餐饮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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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山市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负责人陪餐制度(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1日
中山市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负责人陪餐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体用餐、供餐单位(集体供餐单位是指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集体用餐、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单位食堂管理,有效防范各类单位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集体用餐人员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中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体用餐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供应其干部职工及服务对象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体供餐单位,指根据集体用餐单位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工厂企业、建筑工地、托幼机构、校外托管培训机构、职业教育院校等单位食堂。中小学按现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执行。
第四条 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要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实行主要负责人陪餐,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和市国资委等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镇街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要督促镇街相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摸清行业主管对象的集体用餐情况,加强对集体用餐、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市镇两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相关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落实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主动执行陪餐制度,加强单位食堂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市市场监管局及各镇街市场监管分局加强对集体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问题整改。
第六条 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街政府要结合日常检查、飞行检查和督导检查等形式,将陪餐情况列入日常检查内容,切实加强集体用餐、供餐单位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陪餐制度的宣传教育,加强对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并向集体用餐人员普及和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集体用餐、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增强集体用餐人员食品安全自我防范意识。
第七条 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街政府要将集体用餐、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和陪餐工作情况作为对单位考评的重要指标。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落实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负责人陪餐制度情况纳入市政府对镇街食品安全考核指标体系。
第八条 各集体用餐、供餐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并实行负责人陪餐制度,成立陪餐小组,制定每月陪餐人员计划安排表(参考样式见附件1)。
第九条 集体用餐单位陪餐小组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全体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经领导班子同意的中层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 集体用餐单位陪餐小组实行轮值陪餐,每餐次至少安排一名人员陪餐,陪餐须在公共就餐地点食用与就餐人员相同价位、菜式的餐食。集体供餐单位每周安排陪餐人员到其服务的各家集体用餐单位,选取早餐、午餐、晚餐等各不同餐次,分别开展不少于一次陪餐。
第十一条 陪餐人员要对所食用餐食的外观、品味、质量、营养、价格等进行评价,并收集用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填写陪餐记录(参考样式见附件2)。陪餐小组应及时研究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意见建议的跟踪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材料,每月与陪餐记录一同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陪餐人员因故不能陪餐的,应及时向陪餐小组组长报告,由陪餐小组组长在就餐前指定其他人员陪餐,并按要求做好陪餐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陪餐人员陪餐时,不得干预单位食堂或供餐单位正常工作,不得擅自以个人名义发布未经本单位同意的陪餐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陪餐人员应互相监督,认真履行职责,对不认真记载陪餐记录、不及时指出整改问题的,单位负责人应给予批评教育;对发现危害集体用餐人员食品安全的问题未及时制止、出现明显疑似中毒或感染症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从集体供餐单位订餐的集体用餐单位,除执行本单位陪餐制度外,还应监督集体供餐单位落实陪餐人员制度。
第十六条 集体用餐单位应在食堂或企业显眼位置公示陪餐小组及供餐单位陪餐人员名单、陪餐记录、满意度调查表、一周食谱和食品安全检测报告等信息。
第十七条 集体用餐单位一旦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品安全舆情要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集体用餐、供餐单位应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对陪餐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及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鼓励集体用餐单位设立食品快检室(点),配备相关检测仪器和耗材,安排人员做好快检操作、质量控制、问题食物处理和台账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21年XX月XX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