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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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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19 09:47:26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87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餐厨垃圾规范管理,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城市管理委与市工商局共同起草了《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发布单位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9-15 截止日期 2017-09-24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北京
备注 http://zhengji.beijing.gov.cn/solicit/detail/33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餐厨垃圾规范管理,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城市管理委与市工商局共同起草了《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之间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关系。现两部门将示范文本通过“首都之窗”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为2017年9月15日至9月24日。欢迎社会各界通过发送邮件到bjgshtc@163.com的方式,为文本的完善提出宝贵意见。
 
  本次示范文本修订,一是明确了餐厨垃圾“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由餐饮服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向餐厨垃圾收运单位通过预缴费或者后缴费结算方式支付相关费用。二是落实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规定,突出了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履行垃圾分类、分拣义务,单独收集餐厨垃圾,并将其全部交由有资质的收运单位处置。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对未分类的餐厨垃圾有权拒绝收运。签约双方要对送交餐厨垃圾的数量和分类质量在《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三联单》上进行确认,作为记载餐厨垃圾收运量和收费的依据。三是对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细化了违约情形,并由双方约定违约金额,进一步强化诚信履约意识。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15日
 
 地区: 北京 
 标签: 食品安全条例 合同 餐饮服务 餐厨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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