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峪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甘肃政务服务网省政府工作部门“网上行权”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71号)精神,我局网上行权已正常运行,为认真落实通知精神,省局组织起草了《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网上行权管理办法》,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并与2016年8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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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9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网上行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规范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的相关工作人员、监察人员和网络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行权,是指通过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包括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和行政许可电子监察平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以下统称网上办理平台)是集中提供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指南、表格下载、受理状态查询、许可前公示、许可后公告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具有网上申请登记、受理状态查询、网上审批、进程及结果查询等功能。行政许可电子监察平台(以下统称电子监察平台)是纪检监察部门对行政许可审批过程履行监督职能的系统平台,主要功能是对审批过程实时监控、催办正在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接收申请人的网上投诉和处理、对违规行为及时发出预警等。
第五条 开展行政许可网上行权工作,现有行政许可事项均应在省局政务网上办理并及时甘肃政务服务网对接。
第六条 使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管理和监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本办法使用网上审批系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宣传处是行政许可网上行权的技术服务机构,负责网上办理平台和电子监察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转换,主要负责组织系统开发、推广实施、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等工作。
第八条 法规监督处负责制定行政许可网上行权相关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省局网站行政许可信息发布。
第十条 各业务处室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审查及网上行权。
第十一条 政务受理中心负责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证书制作及发放及网上行权,并接受在线咨询。
第十二条 审评认证中心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核查、技术资料审查及网上行权。
第十三条 监察室负责使用电子监察平台对行政许可网上办理情况实施全程监督,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注册登录名及密码或电子钥匙及密码,选择需要申请的行政许可项目,按系统提示操作流程填写和打印审批登记表,并连同有关审批材料送交许可受理单位。申请人可以根据系统生成的预受理号和查询密码登录网上办理平台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 办理进程、审批结果等信息。
第十五条 政务受理中心收到申请人的审报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网上申请资料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形式审查,并依据审批登记号登录网上办理平台提交受理状态。网上办理平台将通过短信、邮件以及网上发布等方式将行政许可受理情况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过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审报资料转送审评中心,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 业务处室收到审评中心提交的资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查,对纸质材料进行核实,并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受理日期自收到纸质申请材料之日起算。需要组织听证的, 依照相关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政务受理中心应依据审批登记号将许可审批结果提交网上办理平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网上办理平台将通过短信、邮件以及网上发布等方式自动将审批过程中的阶段性意见及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将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的全部信息提交电子监察平台。
第十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许可审批需要延期处理的,要在网上记录延期处理的原因,以方便用户查询和网上监督。
第十九条 对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通过网上办理平台、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许可事项,申请人可选择现金、支票、电汇等方式及时缴费。因延误缴费造成受理延迟,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直接到许可受理单位进行办理或使用部门业务系统进行行政许可办理的,许可受理单位应将办理信息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如实填报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根据使用权限在网上办理平台进行操作,规范各流程的运行,确保网上审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应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使用系统,注册用户名及密码通过系统管理员审核后生效。申请人也可根据需求,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使用系统,数字证书的申请与使用按照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数字证书的购置和使用费用由行政许可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审批单位以及使用数字证书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钥。数字证书载体丢失或密钥失控、变更证书所有人身份信息时,应及时通知电子认证 服务机构,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撤销或变更其数字证书。
第二十六条 数字证书应根据有效期限适时更新。因数字证书所有人管理不善或逾期未更新申 请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审批系统中从事下列活动:
(一)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
(二)非法入侵网上审批系统窃取信息;
(三)违反规定擅自对网上审批系统中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
(四)未经授权查阅他人工作信息;
(五)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和发送消息;
(六)从事其他危害网上审批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网上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 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对备份数据进行保存。
第二十九条 在网上审批系统发生故障,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技术服务机构应尽快组织有关单位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及时通知各许可受理单位,保障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网上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办结等工作情况,纳入电子监察平台,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一条 许可审批工作人员在网上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室通过电子监察平台发出警告或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审批业务的;
(二)非法、越权操作,造成数据遗失,贻误工作的;
(三)擅自改动既定程序,造成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通过系统受理业务、查询、告知事项的;
(五)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的;
(六)在网上审批系统建设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设置人为障碍,造成工程延误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监察室根据电子监察平台发出的警告或收到的投诉、检举信息,督促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说明,有关单位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