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5年2月20日至3月20日止。提出意见可以在网页直接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30031),或者电邮:sftlfych@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安徽省司法厅
2025年2月20日
附件1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巩固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夯实政府粮食储备,保障粮食市场平稳运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保障粮食安全应当树立和践行大食物观,发挥本地资源禀赋,发展特色粮食产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全方面、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食物品种丰富多样、品质营养健康的消费需求。
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安全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健立健全粮食生产、储存、运输、加工、销售协同保障机制,将粮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与社会投入联动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粮食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长三角地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安全发展。
第五条 省、市、县逐级分解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到地块并上图入库,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第六条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没有条件自行补充的,应当按照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开垦耕地所需资金或者缴纳的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耕地开垦费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耕地开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缴入本级财政国库,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禁止挪作他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网格化管理体系和常态化运行机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在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范围。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原则,健全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多元投入保障机制,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优先开展田块整治、灌溉排水、田间道路等建设,加快补齐农田基础设施短板,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生态为先、建设为重,统筹利用农艺、农机、工程、生物、化学等耕地保护方法,分区域、分类型采取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措施,提高中低产田产能,治理退化耕地,提升耕地质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粮食作物种业振兴,支持种业“保、育、繁、推、服”全产业链发展。依托省农业种质资源中心库,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推进小麦、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良种联合攻关,加强抗病虫害品种选育,开展粮食作物重大品种推广补助试点,培育壮大粮食作物种业企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大中型灌区改造建设,组织做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建设沿江、沿淮及支流河道下游地区洼地排涝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土壤墒情信息系统,推动土壤墒情自动化标准化监测,推广高效节水灌溉、肥水一体化新技术,促进农业节水技术应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粮食生产科技创新,推广应用绿色、智能、高效的粮食生产新技术、新品种的力度,落实各项机收减损技术措施,提升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完善保障机制,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与推广,推进无人化智能化生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提高推广效率;鼓励和支持引进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合作与交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推进智慧农业气象建设,提高预警系统的精确性,扩大覆盖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农业植物检疫基础设施,加强农业植物检疫队伍建设,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教学科研单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企业等,为粮食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资金、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完善对产粮大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粮食安全保障相关指标在产粮大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的比重,提高产粮大县种粮积极性。
第十七条 建立以省级粮食储备为主,市、县两级粮食储备为辅的三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体系,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粮食储备情况列为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全省政府粮食储备根据国家下达的总量规模实施,实行动态调整。各级人民政府粮食储备规模不得低于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数量,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地方政府储备的规模、品种、总体布局,以及地方政府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完善政府粮食储备运营管理机制,确保地方政府储备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承储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承储市、县两级政府原粮储备的企业应当实行储备业务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做到实物、财务、账务、人员分开管理。
政府粮食储备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不得虚报、瞒报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品种。
第十九条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遵守地方政府储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管理:
(一)及时、准确、全面记录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销售出库等各个环节产生的信息和数据,确保各项数据可查询、可追溯;
(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
(三)执行储备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监测规定,实施质量安全等风险事项报告制度;
(四)执行储备粮贷款与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禁止以政府储备粮食作担保质押或者清偿债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市场调控需要,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产销和政府储备情况,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推动形成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新格局。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与政府粮食收储任务相匹配、符合现代化储粮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提升仓房气密和保温隔热性能,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新技术,实现粮食储备管理科学化、智能化、绿色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粮食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应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实现政府粮食储备全覆盖、穿透式和智能化监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加强粮食收购管理,顺应市场化改革趋势,推动形成主体多元、渠道多样、优粮优价的市场化收购新格局。
本省应当加强省、市、县政府储备粮吞吐协调联动,实现功能互补、信息互通、调控互动,维护粮食市场平稳有序,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仓库、物流园区等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保护的行业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等影响,造成粮食质量下降,为保护粮食生产者利益,根据粮食安全形势和财政状况,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小麦、稻谷等重点粮食品种实行临时政策性收储。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临时政策性收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时履行最低库存量义务,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时履行最高库存量义务。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健全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增强支持地方粮食储备、维持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等的能力和水平。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粮食风险基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财政、税收、金融、保险、土地、用电等粮食产业支持政策,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龙头带动、原料基地建设、订单种植、订单收购等方式,与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建设集粮食生产、收储、加工、物流、销售为一体的产业体系,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创响地方特色粮食品牌。
第二十八条 支持发展区域间粮食产销合作。支持省内粮食企业到主销区开设粮食销售窗口,通过粮源订单、政府储备粮异地代储等模式,拓宽粮食销售渠道。鼓励主销区粮食企业在省内建立粮食生产、仓储、加工、贸易、物流基地。鼓励粮食企业参与国际合作,提高竞争力和掌握粮源能力。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科学布设、合理构建粮食应急储运、加工、供应网络,动态管理应急保障企业,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供求、价格走势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和预警,发现异常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依法采取相关应急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爱粮节粮、反对浪费宣传教育。
公民应当增强爱粮节粮的意识,养成健康、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粮食安全公益性宣传,对浪费粮食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单位食堂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约用餐提醒提示制度,提供餐后打包服务,对餐饮浪费行为予以劝导,不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或者设置最低消费。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的粮食节约工作:
(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农作物科学种植、机收减损和产地烘干实用技术,加强饲料减量替代;
(二)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仓储设施节约减损,提高粮油加工转化率,加强粮食资源综合利用;
(三)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反食品浪费举措;
(四)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行业经营行为管理,建立健全行业标准、服务规范;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粮食运输管理,推进物流标准化建设;
(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爱粮节粮的宣传、指导和监督,将其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纳入文明校园评价体系。
第三十二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所经营的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配备粮食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实施粮食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粮食生产者经营者信用信息记录,根据信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加强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第三十六条 对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 承储省级政府储备的企业未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或者承储市、县级政府储备的企业未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的,由相应管理权限的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取消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任务,调出已承储的政府储备粮食。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粮食事关国计民生,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从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高度,多次对粮食安全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安徽是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和5个粮食净调出大省之一,也是粮食收购、储备、加工、销售大省。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考察时指出:安徽是农业大省,要坚决扛稳粮食安全责任。要构建现代粮食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建设江淮粮仓,扛牢粮食保供责任。
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公布,自2024年6月1日施行。制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是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在我省落实落地的实际行动,是完善粮食安全保障全环节全领域制度体系、提升粮食安全法治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对全方位夯实我省粮食安全根基,更好地扛稳粮食安全重任,有着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一)坚持党的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明确“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
(二)明确粮食安全各方职责。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政府组成部门职责,保障粮食安全责任落实。
(三)建立粮食安全保障机制。建立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的粮食生产、储存、运输、加工、销售协同保障机制,政府投资与社会投入联动机制,与长三角地区的粮食产销合作机制,推动我省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四)落实粮食安全全环节责任。对耕地保护,粮食作物种业发展,粮食生产、储备、加工、应急、节约等环节中事关粮食安全的事项,根据上位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压实全环节粮食安全责任。
(五)加强粮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按照职责组织实施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粮食生产者经营者信用记录,根据信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定期对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