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2019年我局印发《陕西省特殊食品审评检查员管理办法》,有效期五年。现公开征求对该《办法》的修改意见,修订完善后继续使用。请各单位将修改意见于2025年2月15日前反馈我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朱勐彬,电话:029-86138923,邮箱:254501573@qq.com。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4日
陕西省特殊食品审评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特殊食品审评检查员队伍的建设、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食品审评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遴选、聘任,具备一定资格,依法开展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场审核、监督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评价、风险评估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特殊食品审评检查员专家库。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从省级专家库中选取人员设立本级检查员库。各级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监督”的原则,对检查员进行遴选、考核、监督。
第二章 申报、考试与聘任
第四条 检查员遴选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特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处(科)室具体实施,制定遴选标准,发布遴选通知。
第五条 检查员报名采取自愿原则,需经所在单位推荐,选用单位进行审核。检查员应品行端正、作风严谨,个人履历中没有因违反现场检查纪律法律要求受到处分,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系统特殊食品监管岗位并持有相应执法类别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
(二)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在本系统内工作1年以上的;相关专业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本系统内工作3年以上,并持有相应执法类别行政执法证的;
(三)具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原国家质检总局、食药监总局颁发的食品审查员资格的;
(四)教育、医疗、科研院所、技术机构从事特殊食品、公共卫生、食品检验等相关专业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
第六条 检查员需经过系统培训,熟练掌握检查标准要求,选用单位人事部门会同职能处(科)组织对培训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人员须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教育、医疗、科研院所的专家可不进行考试。
第七条 对通过考试且公示无异议人员,选用单位人事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聘任,纳入检查员专家库。下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将上一级部门所选用的检查员直接纳入到本级检查员专家库进行使用,可不再进行遴选。
根据考试结果和能力评估,将检查员分为一类检查员,可担任生产许可现场检查组组长;二类检查员,担任现场检查员。在检查员专家库内再分别设置组长库和检查员库。
第八条 检查员聘期为五年,期满后可根据工作情况和业务考核成绩,对检查员进行综合评定。凡评定不合格的,予以解聘;符合条件的,由选用单位继续聘任。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持有相应执法类别行政执法证的检查员可以承担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产品注册(备案)、生产许可的现场检查、体系检查、风险评估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跟踪检查、“双随机”检查、飞行检查工作任务。
无相应执法类别行政执法证的检查员可以承担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产品注册(备案)、生产许可的现场检查、体系检查、风险评估等工作任务。
各使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检查员专家库中选取人员,按照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第十条 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平、公正、回避的原则,从检查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检查组组长和检查员,组成2人以上的检查组。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随机抽取检查员后,应书面通知检查员所在单位,明确任务内容和时间。检查员所在单位应支持检查工作,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执行派遣任务的,由该人员所在单位收到书面通知后二日内书面告知任务派遣单位,并说明原因,未书面告知的,视为同意派遣。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建立检查员的个人档案,如实记载其工作、作风及现实表现情况,及时作出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检查员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选用单位人事和职能监管处(科)室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 检查员实行动态管理,使用单位每年对检查员进行考评,内容包括工作能力、提交的企业检查报告质量、培训和廉政等情况。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长职责:
(一)根据现场检查方案,对检查组成员进行分工,组织、协调现场检查工作;
(二)负责与被检查企业交换意见,听取被检查企业的解释、说明;
(三)负责汇总检查情况,拟订和宣读现场检查报告;
(四)对检查中开具的不合格项进行验证;
(五)负责对检查组成员在检查过程中现场检查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向使用单位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检查组其他成员应协助组长完成现场检查工作,其职责:
(一)按照现场检查方案的分工,详实记录缺陷项目,做好相应取证工作,对自己检查的内容负责;
(二)提交有关检查记录,客观公正地评价被检查企业;
(三)负责起草所分工条款中不合格项的意见,参与检查报告的讨论和确定;
(四)对现场检查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检查组成员与检查组组长对检查结论出现分歧时,有权保留意见,并在缺陷项目记录表中作出说明,最终结论由检查组组长通过合议决定。
第十七条 检查员的权利:
(一)查阅被检查企业的申报资料,调阅与检查内容相关的资料、文件和记录;
(二)对被检查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三)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检查意见;
(四)提出意见、建议及申诉;
(五)参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六)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七)申请退出检查员专家库。
第十八条 检查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检查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忠于职守,做到合法、准确、客观、公正;
(三)不得向企业索取与检查无关的资料;
(四)不得泄露检查中获知的企业秘密,不得泄露任何有关检查工作和涉及受检查企业利益的信息;
(五)遵守廉政纪律,不接受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的馈赠物品或其他形式的好处;
(六)不接受由企业提供的食宿安排,如确因工作需要,在企业职工食堂就餐,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九条 检查员承担检查任务的报酬(含食宿、交通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由任务派遣机构承担。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条 检查员一年内发生三次因个人原因拒绝参加派遣任务的,取消检查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检查员在检查中,因技术标准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等问题被行政相对人向任务派遣单位投诉或提起行政复议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对问题进行核实,发现检查员技术标准执行存在偏差、处罚措施失当的,应由派遣单位予以纠正。一年内2次或三年内发生3次上述失误的,一类检查员降为二类检查员,二类检查员取消资格。
第二十二条 检查员在检查中,因党风廉政问题被行政相对人向使用单位投诉举报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对问题进行核实,举报问题确有发生的,应报告选用单位取消检查员资格,并移交纪律监察部门处置。
第二十三条 检查员管理单位不定期对检查员完成任务的质量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计入年度考核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