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维护市场经济良好秩序,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wangjian@xjaic.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二、将意见建议邮寄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67号(邮编:83000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506办公室,并在信封上注明“公开征集意见”字样。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2024年11月8日。
联系人:王建,联系电话:0991-281177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对外征求意见稿).docx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奖励的受理部门和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参照《暂行办法》第二条执行。《暂行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没款”为10万以上罚没款(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和),重大违法行为还包括扰乱市场秩序、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 重大违法行为的适用范围参照《暂行办法》第三条执行,除《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形外,重大违法行为还包括医疗器械、化妆品、反不正当竞争、禁止传销、价格等方面。
第四条 举报人的举报方式和渠道参照《暂行办法》第四条执行,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管理制度,负责举报奖励决定告知、标准审核、奖励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并提出举报奖励请求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申报告知,并决定启动奖励申报程序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
第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实施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参照《暂行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八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的条件参照《暂行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九条 不予奖励的情形,除参照《暂行办法》第十条执行外,还包括举报人违法取得证据的举报,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具体参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有罚没款和没有罚没款的案件,具体参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执行。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情况下,适当提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实施行政处罚再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未实施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分不同情况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的启动程序参照《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执行,市场监管部门要在《举报记录》上记录、留下联系方式,对举报人进行编号并将举报人编号告知举报人。举报人接到举报奖励通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申请启动奖励程序。举报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启动奖励程序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在接到奖励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认定奖励等级,说明奖励依据,核定奖励金额,经办案机构、财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举报记录》《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审批表》及罚没款票据等案件材料(涉嫌犯罪的案件,需提交《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通知书》),报送办案机构、财务机构分管局领导审查。各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市场监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单笔拟奖励金额50万元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应当在完成前款规定的审批后,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审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办案机构拟作出举报奖励的,由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财务机构以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函商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时限可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举报等级、奖励标准和金额等审定批准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奖励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有功人员通知书》,送达举报人。因举报人个人原因,60日内无法送达通知的,奖励取消,案件经办人应将通知送达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实名举报人应在收到《奖励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有功人员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前往市场监管部门办案机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奖励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有功人员通知书》及银行卡复印件(银行户名与举报人身份证姓名必须一致)。委托他人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奖励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有功人员通知书》及银行卡复印件(银行户名与举报人身份证姓名必须一致)
匿名举报人由本人向办案机构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领取奖励银行卡卡号,由办案机构核实确认匿名举报人身份信息,以便后期领取奖励。匿名举报人身份证信息由身份代码和举报密码代替,并在《举报记录》载明。委托他人领取奖励的,委托书落款署名填写身份代码,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不要求银行户名与举报人身份证姓名一致。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资料提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十八条 举报人提交举报奖励资料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奖励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有功人员通知书》《举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审批表》、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人银行卡复印件等奖励领取材料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财务机构,由财务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举报人对奖励标准和金额有异议的,参照《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举报人自行提出的奖励申请,办案机构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决定不予奖励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经办人应当自接到举报人奖励申请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的奖励申请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案审会审核后,连同举报人奖励申请等相关材料,报办案机构分管局领导进行审批。
(二)分管局领导对不予奖励建议批准后,办案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到位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资金发放工作。
第五章 内部举报人举报及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等行业、领域内部人员举报所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部人员是指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雇佣,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内部举报人在举报时提出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件、有效联系方式以及与被举报人雇佣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身份代码、举报密码和联系方式,以及与被举报人雇佣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内部举报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结案的,可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在前款规定的奖励标准基础上,按不高于1%的比例上浮,具体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分别为6000元、4000元、2000元。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内部举报奖励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四章“奖励程序”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奖励的审批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应将审批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审批表》、罚没款票据和举报人信息(身份证、委托书、银行卡)等相关奖励手续制作复印件,并由案件承办人员确认与原件一致。原件归入行政处罚案卷的副卷中,复印件交财务机构入账。同时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参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财务机构应按年填制《XX年度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发放汇总清单》,报送纪检监察机构备案。纪检监察机构对年度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办案机构、财务机构必须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的,参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表述中,“以上”“超过”均含本
数。
第三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举报奖励,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新食药监稽〔2017〕11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2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