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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湖北省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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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0-28 15:54:11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2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推动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办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形成《湖北省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28 截止日期 2024-11-29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湖北
备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推动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办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形成《湖北省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拟以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名义,会同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实施。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1月29日前反馈省市场监管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网站(网址:https://scjg.hubei.gov.cn/),通过首页“互动交流”中的“调查征集”栏目的反馈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38945642@qq.com,如实填写附件3《征求意见反馈表》,邮件主题请注明“《湖北省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号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餐饮处,邮政编码:430071。请在信封上注明“《湖北省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附件:

1.湖北省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2.关于《湖北省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3.征求意见反馈表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

附件1

湖北省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校外供餐管理服务水平,保障师生在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办法》及其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校外供餐,是指学校通过从校外供餐单位订餐的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餐食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校外供餐单位,是指具有集体用餐配送资质,主要服务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根据其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四条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学校校外供餐的企业及其经营活动和需要校外供餐服务的学校适用本规范。

第五条  学生在校就餐坚持自愿选择原则。学校应当充分尊重学生就餐意愿,由学生家长(监护人)自愿委托所在学校办理校外供餐相关事宜,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订购。同一学校的同一年级原则上不得出现两种及以上餐费标准。

学生和家长要求回家就餐或送餐、带饭到校就餐的,学校不得拒绝。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地政府负责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校外供餐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制订本行政区域校外供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牵头组织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外供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有需求的学校严格实行校外供餐单位公开招标采购管理制度,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校外供餐的具体情况;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校外供餐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和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学校加强校外供餐管理,依职责开展对学校校外供餐单位的监督管理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第八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依法依规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格校外供餐单位许可准入现场复核,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依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食源性疾病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患者进行救治。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十条  学校是本校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校长(园长)是本校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副校长负直接责任。学校应当设立膳食与食品安全委员会,健全完善包括菜谱审核、食品查验、接收、留样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齐食品安全副校长、专(兼)职校外供餐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对校外供餐的日常管理,督促校外供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每学期通过党组织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校外供餐和食品安全工作,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校外供餐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加强食品接收和查验。学校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校外供餐单位配送食品的接收和查验,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索取并留存供餐单位加盖公章的配送清单(出货单)。

(二)检查核对供餐单位送餐人员的健康证明、工作证件和工作服等;检查盛装餐食(食品)的容器是否有封装标识,明确标注供餐单位信息、保存条件、加工出餐时间和食用时限。

(三)检查配送车辆是否为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是否保持全程封闭运输,封签(封条)是否完好、是否采取食品保温措施;检查配送车辆货箱的卫生状况和消毒记录。

(四)检查配送食品包装是否完整,感官性状是否正常;食品中心温度是否低于60摄氏度,食品加工制作完成时间与食用时间间隔是否超过2小时;配送食品是否与食谱一致。

(五)填写配送食品交接单,做好收餐查验记录。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学校应当对每餐配餐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餐次的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桶餐按照餐品种类留样,盒餐整盒留样,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实行专人负责、上锁管理;做好对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等文字记录。

第十四条  加强就餐秩序管理。学校应当主动为校外供餐单位提供良好的供餐条件,并协助做好供餐食品分发、保温等工作,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要合理安排教职工或学生作为就餐监督员,督促学生在规定地点按时就餐,教育引导学生文明用餐、安全用餐、节约用餐、珍惜粮食、杜绝浪费。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陪餐制度。学校应当制定陪餐方案,每餐均应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学生共同用餐。校长(园长)在校期间无特殊情况应当陪餐,陪餐人员要轮流选择不同的班级进行陪餐,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及时解决陪餐过程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餐食质量、数量、温度、卫生、餐饮浪费等问题,并做好陪餐记录。陪餐人员餐费应与学生餐费标准一致,费用可由学校经费据实列支。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邀请有陪餐意愿的家长代表,前往学校进行陪餐,陪餐过程包括接餐、验收、就餐等全环节。家长代表在其对应学生所在班级进行陪餐,陪餐费用由陪餐家长自理,陪餐结束后填写陪餐意见表。

第十六条  建立并落实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学校应当通过校园网、微信公众号、家长微信群、校内公共信息平台、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开校外供餐单位名称、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餐合同、餐费标准、主副食餐量、大宗食材原料来源、每周食谱、送餐人员健康证。有条件的学校可安排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作为义务监督员,对校外供餐实施有效监督。

学校应当公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联系方式、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负责人员的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和解决学生及家长反映的问题。

第十七条  建立并落实校外供餐满意度测评制度。学校应当利用微信小程序、调查问卷等方式,组织师生和家长对饭菜质量、品种、数量、价格、温度、卫生、营养和服务等进行评价,充分听取师生、家长的意见建议,及时与校外供餐单位进行沟通,督促供餐单位提高餐饮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供餐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应向家长公开,并报送当地教育部门。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要求校外供餐单位将“互联网+明厨亮灶+AI识别”视频信号接入本校,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查看,并做好查看记录。发现加工制作不规范的,立即向供餐单位反馈,要求其整改,并向教育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留存证据并立即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学校在供餐期间,应当不定期邀请家长代表查看视频监控,每月不少于1次。

第十九条  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宣传教育。学校应广泛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科普教育,教育引导学生不偏食、不挑食、不暴饮暴食,养成厉行节约、爱惜粮食的良好习惯,杜绝餐饮浪费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家长代表对供餐单位进行抽查走访,每次抽查走访原则上每班家长代表不少于1人。

第二十一条  鼓励通过学生组织、值日生制度等形式,在校外供餐服务中参与集体分餐、餐具回收、垃圾分类、餐后清洁和用餐秩序维护等实践活动,实现中小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目的。

第四章  校外供餐单位的选择和退出

第二十二条  校外供餐单位需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清真餐食配送需具备清真餐配送条件。

(二)取得ISO22000、ISO9001或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场所环境、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从业人员个人卫生、餐具消毒、食品贮存、餐食配送等符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三)具备独立的餐食加工场地,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评定达到A级。

(四)场所面积、设备设施、从业人员数量、加工能力、配送车辆等条件应满足加工制作和配送需求。

(五)配备符合配送需要的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和符合要求的保温设施,能提供车辆GPS行驶轨迹和全程视频监控,实现全流程、可追溯监管。

(六)具备“互联网+明厨亮灶+AI识别”技术,能实现加工、操作可视化、透明化和全程公开;配备的监控系统,能够将食品加工、烹饪、分餐等关键操作过程的视频信号接入服务学校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鄂食安”智慧监管平台,主动接受监督。视频保存30天以上。

(七)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等。

(八)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近3年内未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处罚。

(九)在中国政府采购、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中标的校外供餐准入企业的上述条件进行复核,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按有关程序取缔企业中标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严格履行资质审核和实地考察程序:

(一)资质审核:重点审核供餐单位的资质信誉、服务承诺、供餐能力以及抗风险能力等内容。

(二)实地考察: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供餐单位的加工能力、加工场所、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状况、运输车辆、运输距离、运送时间、资金保障、实际经营管理水平以及近两年经营业绩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原则。学生餐校外供餐单位的选择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区有校外供餐需求学校的总体情况,作为招标主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招投标工作流程统一组织招标,公开选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集体用餐配送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校外供餐单位。招标采购过程应当邀请部分学校校长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进行监督,选定的校外供餐单位准入有效时间不超过2年。中标校外供餐单位名单要及时在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官方平台向社会公布。教职工校外供餐单位的选择由各学校负责,根据年度预算金额,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单位内控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投票选定学生餐校外供餐单位。有校外供餐需求的学校从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官方平台公布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中,投票选定为本校供餐的校外供餐单位。选择程序如下:

(一)成立由学校(2人)、学校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家长代表(不少于8人)组成的工作小组。

(二)工作小组根据本校实际,结合供餐单位送餐距离、供餐能力等,在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名单中选取不少于3家校外供餐单位,并进行实地考察,作为为本校提供服务的备选供餐单位。

(三)备选校外供餐单位确定后,学校组织学生家长,从备选名单中投票选择为本校服务的校外供餐单位。最终选定的校外供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

(四)选择过程中的投票计数,由工作小组负责。学校要及时将投票结果向家长公开,并将相关资料归档。

(五)原则上应优先选定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在本市(州)辖区内的校外供餐单位,如选定跨市(州)区域的校外供餐单位,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应及时向集中用餐属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校外供餐单位还应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学校校外供餐单位供餐服务合同范本。校外供餐服务合同应包括:供餐单位服务标准、餐费标准、缴费方式、供餐场所、违约责任、服务期限、解除合同条件、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措施、食品出现异物处理办法、不定期查看视频监控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充分征求家长意见,采取投票方式确定餐标,需确定多种餐标的,由家长自行选择。

第二十八条  校外供餐单位和餐标确定后,学校要与校外供餐单位签订供餐服务合同和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在供餐管理服务、饭菜质量和价格以及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对食品安全、餐食质量、饭菜价格、利润空间、合同终止条件等载明实质性条款,督促校外供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接受学校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审计。合同服务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合同签订后,学校要将供餐服务合同向属地教育行政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并将服务合同及选定校外供餐单位的过程资料建立档案,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实行校外供餐单位退出机制。校外供餐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处理,同时报教育和市场监管等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在官方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在过渡期间,学校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提前制定供餐预案。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未持续保持校外供餐单位资质,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

(二)未履行供餐服务合同约定,经营管理混乱、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三)在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材料或掺假用假,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问题的。

(四)为学校供餐过程中发生转包、分包供餐业务,擅自更换履约人、变更生产地址,违反供餐服务合同行为的。

(五)降低供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经学校约谈后仍不进行改正的;服务质量存在问题,每学年师生满意度测评连续两次未达到80%的。

(六)食品的配送温度和食用时限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要求的。

(七)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以及其他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八)供餐单位与学校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

(九)不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餐饮习惯,致使学生产生不满情绪,导致引发影响稳定问题的。

第三十条  校外供餐单位由于自身原因主动申请退出的,须提前一学期向学校提出,学校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外供餐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与服务学校的合同约定进行经营活动,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定期向服务学校公开餐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属地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服务学校的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校外供餐单位要充分认识为学生供餐的公益性特征,坚持公益性原则,讲求社会效益。根据食物品种、季节特点和饮食习惯等因素,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和身体活动水平配餐。

第三十三条  校外供餐单位应当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原料来源等信息主动提供给学校公示。

第三十四条  校外供餐单位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依法依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定期接受食品安全培训与考核,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要求,建立原料供货商管理评价制度以及退出机制,定期对大宗食品原材料、餐用具清洗消毒、运输车辆及保温箱清洗消毒效果等进行检验检测,建立自查整改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保留自查和整改记录。

第三十五条  校外供餐单位应科学设计并向学校提供学生餐每周食谱并进行公示。

加工制作食品应当控油减盐减糖,尽量减少煎、炸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烹调方式。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发芽土豆、野生菌类等高风险食品,不得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第三十六条  校外供餐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规范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原料贮存、食品加工制作、食品留样、食品配送过程,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三十七条  建立采购台账记录制度。校外供餐单位采购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并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检疫合格证明材料、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购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三十八条  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校外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要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状况检查,发现患有发热、呕吐、腹泻、咽部严重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者感染的从业人员,立即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待查明原因并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后方可重新上岗。

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外包等方式的,校外供餐单位应与派出人员第三方公司签订包含食品安全责任的合同(协议),共同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实行上岗前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九条  校外供餐单位应对运输车辆货箱使用封签(封条),保证餐食全程封闭配送。一次性使用封签(封条)应当具备拆启后无法恢复原状、无法重复使用的性能;可以多次使用的封签应当具备防止封签在配送过程中被擅自拆启或者识别是否被拆启的性能和技术;有条件的校外供餐单位,可采用“互联网(物联网)+封签”等技术支撑,对封签进行技术创新,实现统一管理、全程追溯、实时监控。

第四十条  校外供餐单位应向学校提供加盖公章的每餐次食品配送清单(出货单)。配送清单的内容包括:供餐单位名称、食品名称、数量、食用时限、送餐人员以及备餐、分餐、送餐温度和时间记录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校外供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和学校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做好学生用餐满意度调查,对学校、师生、家长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改进。

第四十二条  校外供餐单位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采用二次供水、自建供水方式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水质检测,并取得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洁、消毒,确保用水安全。

第四十三条  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校外供餐单位要配备专用的食品留样柜,留样柜须在监控区域内设专人负责并上锁管理。每餐次的食品成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员等信息,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在专用食品留样柜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及时更换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四条  校外供餐单位应当每日与学校确定就餐人员,按照就餐人员准备次日食材,按需采购、精准备货;根据学生就餐意见和厨余垃圾剩余情况,及时调整更换菜品种类和数量,改进配餐管理和烹制工艺,减少餐饮浪费。

第四十五条  建立完善供餐应急预案。对因交通、卫生、天气等原因影响供餐的紧急情况,做好处置预案,确保按时供餐。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校外供餐单位应当制定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等突发事故时,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第四十七条  鼓励校外供餐单位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四十八条  校外供餐单位不得以劳务费、补助费、赞助费等形式向供餐学校管理人员支付报酬。

第六章  食品安全事故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九条  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健全食源性疾病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演练,督促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落实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

第五十条  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应当与医疗机构、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点对点联系方式,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件或食源性疾病,应按照就近、就地处置的原则及时快速处理,并按有关重大事项和信息报告规定,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不报。

第五十一条  发生校外供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供餐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供餐,并按规定向属地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施设备和现场,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三)校外供餐单位应当在有关部门指导下,配合学校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做好情况通报、沟通引导等工作,加强舆情管控,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定期进行会商研判,加强信息共享反馈,共同研究解决问题。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校外供餐单位的日常监管,形成学生集中用餐共管共治格局。

第五十三条  加强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学校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参与校外供餐单位选定、餐费标准确定、配餐食谱制定和供餐质量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加强联合督导检查。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应当联合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校外供餐单位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校外供餐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五十五条  加强考核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每学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动各项制度要求落地落实;把校外供餐管理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  加强责任追究。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校外供餐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校外供餐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取消其供餐资质。对于学校履行校外供餐管理责任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区: 湖北 
 标签: 安全责任 市场监督 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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