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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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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5-28 13:37:18  来源: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推动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发布单位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5-27 截止日期 2025-06-2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南京市
备注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5年6月20日之前将修改意见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电子邮箱:nwspxtc@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2、通信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158号1号楼315室,邮编:210007。信封上请注明“《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联系人:王谷炜   联系电话:025-84639167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9日

附件:

   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约谈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建立统一、完整、闭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约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体责任约谈,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约谈机关)根据法定职责,遵循“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督促整改、注重实效”的原则,以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处置食品安全问题、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为目的,约见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约谈对象)有关责任人员,对其进行提醒告诫谈话,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整改问题隐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主体责任约谈的对象为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四条 约谈对象参加约谈的食品安全责任人员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及其他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三)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约谈委托其他人的,应当向组织约谈机关提出申请,被委托人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按时参加约谈。

第五条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约谈工作,组织开展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约谈,组织和协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主体责任约谈。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普通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开展主体责任约谈时,约谈对象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人员列席约谈。

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约谈工作。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主体责任约谈: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举报线索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经风险评估存在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

(二)通过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或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或引发社会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开展风险排查或通过风险排查未有效消除风险隐患,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五)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且查证属实的,涉及负面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一年内出现3批次及以上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或者连续2年出现抽检不合格的;

(七)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被提升2个等级及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八)连续2年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被评定为D级的食品生产企业;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责任约谈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条  主体责任约谈的内容:

(一)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及要求;

(二)通报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告知其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

(三)听取约谈对象对通报内容的认识、原因分析及整改计划或措施;

(四)对约谈对象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指导,明确整改时限,督促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排查控制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五)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内容。

第八条  主体责任约谈的程序: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任约谈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约谈建议,经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原则上由组织约谈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涉及重大事件或者可能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应由组织约谈机关分管负责人实施约谈。

(二)组织约谈机关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书》(附件1),告知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责任约谈的,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组织约谈机关并说明理由,经组织约谈机关同意后重新确定约谈时间。

(三)约谈时,应当至少有两名市场监管人员在场,约谈人员与约谈对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根据需要,约谈时可以邀请组织约谈机关法制机构等其他内设机构人员以及专家、媒体记者等参加。

(四)组织约谈机关应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形成《约谈记录》并及时发送约谈对象。约谈记录包括:被约谈人姓名、单位、职务,约谈人员姓名、约谈时间、地点、约谈情况。

(五)约谈对象对约谈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或申辩,组织约谈机关应当如实记录。

(六)约谈对象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按时限向组织约谈机关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组织约谈机关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告约谈对象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谈对象为普通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的,由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问题整改情况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跟踪督查。

(七)约谈情况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可将约谈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发送相关部门。就社会舆论关注事项进行的约谈指导,可以视情对外公布约谈指导相关情况。

第九条  主体责任约谈的方式包括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举报线索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经风险评估存在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进行集体约谈。多家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相同或类似被约谈情形的,可以组织集体约谈。

第十条  约谈通知、约谈记录、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等应当存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纳入食品生产经营风险评级。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未按约谈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第十一条  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等单位的责任约谈,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约谈通知书

2、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约谈记录

3、授权委托书(模板)

 地区: 南京市 
 标签: 约谈 食品安全条例 市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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