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保障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安全,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有关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sajec@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有关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31日。
附件: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有关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有关要求的公告》起草说明.docx
海关总署
2024年5月1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有关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加强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保障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GB 44917),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散装食用油脂储藏和运输操作规程》(CXC 36),现将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的储油罐及运输容器应使用不与食用植物油发生反应、并适于与食品接触的惰性材料制造,不锈钢材料最为适宜。禁止使用铜及其合金储罐装运食用植物油。
二、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的储油罐及运输容器应保持干净卫生并进行定期维护检查。储油罐、运输容器附属的输油管道、管件、阀门、密封部件、加热盘管等材质应符合《散装食用油脂储藏和运输操作规程》(CXC36)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GB 44917)要求。
三、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使用集装箱液袋等一次性容器运输的,一次性容器应采用干净、清洁、无毒、无害、可用于食品的材料制成,应在有效期(保质期)内一次性使用,不得重复利用。
四、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进出口商或代理商应监督国际运输承运方遵循《散装食用油脂储藏和运输操作规程》(CXC36)要求。装载食用植物油的油罐(仓)曾运货物需为食品或《食品法典可接受的曾运货物清单》(附件1)中列明的物品,不得使用前次装载过《食品法典禁止的最近曾运货物清单》(附件2)所列物品的油罐(仓)运输。采用非一次性容器装载运输的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国内进口商或代理商在进口申报时需提供运输工具至少前三航次曾运货物清单。
五、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由口岸运往目的地需要更换运输工具或容器的,或在特殊监管区流转以及生产加工后出区的,应由获得散装液态食品准运许可的国内承运方,使用“食用油专用”或“食品专用”运输工具和容器运输。
本公告自2025年X月X日起正式实施。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要求的公告》(2012年第80号)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废止。
二〇二五年五月一日
附件:
1.《食品法典可接受的曾运货物清单》
2.《食品法典禁止的最近曾运货物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