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关于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大宗食品供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关于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大宗食品供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9-24 09:25:58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09
核心提示:为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完善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运行机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大宗食品供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发布单位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9-24 截止日期 2024-09-3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甘肃
备注  

为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完善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运行机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大宗食品供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1.电子邮件:gs_scjg@163.com;

2.传真:0931-8533089;

3.邮寄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279号甘肃省市场监管局餐饮处,邮政编码:730030。

二、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日期

2024年9月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

   1.关于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大宗食品供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

附件1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学校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身体健康、社会和谐稳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提升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要求,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防风险,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筑牢学校食品安全底线,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

二、主要措施

(一)学校食堂供餐基本要求。学校食堂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学校食堂具有与所经营、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烹饪、贮存等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供餐场所环境整洁,食堂装修材料应无毒、无异味、防霉,地面、墙壁、天花板无破损。

(二)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基础上,配备相应数量的食品安全员。高等教育学校食品安全总监原则上由餐饮服务中心或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担任,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食品安全总监原则上由分管副校(园)长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后,由学校党委出具文件正式任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按照就餐学生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额配齐学校食堂从业人员。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加工制作和备餐、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餐厨废弃物、大宗食材供应商评价退出、设备设施维护、有害生物防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按照“全环节、全流程、全要素”制定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清单,明确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岗位职责(参照附件1),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和《食品安全员守则》,形成学校校(园)长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抓排查、食品安全员管日常的三级管理体系。

(四)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是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食品安全工作。校(园)长每学期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食品安全工作部署会议,研判食品安全问题隐患,提出解决方案。鼓励学校积极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二是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食品安全员按岗履职,对照风险防控清单,开展日常检查,做好“日管控”工作。食品安全总监每周听取食品安全员工作汇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做好“周排查”工作。校(园)长每月召开一次食品安全“月调度”会议,听取食品安全总监月度工作汇报,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明确具体整改措施,跟踪问题整改落实。鼓励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评估。三是落实陪餐制度。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落实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制定陪餐计划,明确陪餐人员职责,对陪餐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督促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四是开展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学校要制定年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每月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培训,着力增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水平。五是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演练。学校要按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熟悉掌握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流程和程序。六是落实其他制度。学校要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晨检、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加工制作和备餐、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餐厨废弃物、有害生物防治制度,严把各环节风险隐患。

(五)秉持公益性原则。学校自主经营食堂应坚持集中供餐的公益性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食堂盈利、侵占学生利益。各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承包经营或委托经营食堂落实“零租赁”政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承包费、管理费、“人头费”“托管费”,严禁转包、分包。完善“零租赁”政策惠及学生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健全学校集中供餐成本核算和餐饮定价、调价监督机制,加强食堂餐费监管,保证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并明显低于校外同类餐饮价格。

(六)严格承包经营企业管理。集中用餐的学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招投标工作流程,以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具有HACCP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餐饮服务单位或餐饮管理单位;采取校外配送供餐方式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县级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公开招标确定校外供餐单位名单,学校再按要求从中选定本校的校外供餐单位。学校与承包经营企业应依法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合理合法收益和退出条件。学校要监督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不得包而不管、一包了之。

(七)加强大宗食品供应管理。学校应严格大宗食材采购程序,建立供货商评价、退出机制,自主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定期对大宗食品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检测、评估,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供货商,按照合同(协议)及时清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的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等,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由县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八)加强有害生物防治。学校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物防优先、防治结合”原则,将鼠类等有害生物防治列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防治鼠类等有害生物设施设备,优先选用物理防治,必要时限制性使用化学防治,有效控制鼠类等有害生物危害。要定时开展环境卫生清洁打扫和防鼠等设施设备维护工作,消除鼠类等有害生物孳生环境,确保防鼠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要在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分拣、清洗、切配、烹饪、备餐等操作加工环节严格把关,防止食物中混入鼠尸、鼠屎、苍蝇、虫子等。

(九)严格过程控制。学校食堂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要求,严格供餐过程控制。应设置鼠类等有害生物防治可靠的食品库房或贮存设施,对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分设存放区域并设置显著标识,分离或分隔存放。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十)加强宣传教育与应急处置。学校应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宣传教育,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要加强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教育,积极倡导“文明餐桌”、“光盘行动”,培养广大学生节约粮食意识。各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同步推进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倡导减盐、减油、减糖,引导学生养成健康科学的饮食习惯。学校要落实食品安全事件、舆情“双报告”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舆情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报告,依法依规稳妥处置,将校园食品安全矛盾和风险化解在校内,防止事件、舆情在网上蔓延、扩散。

(十一)实施智慧管理。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应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安装与其规模、功能布局相适应数量的视频监控设备,对食堂关键控制区域(含档口)进行实时监控。学校应主动应用“陇上食安”移动企业端,对学校食品安全实施智慧化管理。学校应鼓励引导学生和家长应用“陇上食安”移动公众端,主动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构建学校食品安全共治共享格局。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经费支撑。学校应统筹资金支持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设施设备配备与学校就餐人数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合理配备或更新食堂设备,确保学校食堂设备布局合理、工艺流程规范。鼓励学校配备快检设备,对食材质量进行筛查自检。

(二)强化考核奖惩。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考核奖惩机制,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激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对履职尽责、成效明显的,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管理缺位的,给予惩戒。

(三)强化责任追究。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对在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未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未履行职责的,按照责任追究制追责问责;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严肃处置。

附件1:《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要求及岗位职责》

附件2:《学校食品安全日管控检查记录》

附件3:《学校食品安全周排查治理报告》

附件4:《学校食品安全月调度会议纪要》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大宗食品供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学校食堂食品供应安全工作,完善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运行机制,提升学校食品安全与学生营养健康保障水平,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现就加强学校大宗食品供应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始终把广大师生的健康安全放在第一位,推动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采购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主管部门管理工作和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保障全省学校食堂食品供应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招标程序,确保食品供应安全。各级各类学校食堂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实现统一配送全覆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竞争择优的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选择持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能够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配送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学校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采购食品,近一年食品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以及近三年被相关部门处罚失信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企业不得参与采购活动。学校食堂自行采购的零星食材,要坚持定点采购、渠道正规的原则,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取电子一票通及相关凭证,防止“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及过期食品进入校园。学校食品招标相关资料和实施情况纳入年度食品安全重点检查的内容。

(二)落实主体责任,提升食堂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学校、供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清单,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建立和完善食品采购登记和进货查验制度,推动配送企业建立配套配送中心,推行统一食材采购、统一农残检测、统一食材加工、统一冷链配送。有条件的高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自己的食品配送中心。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三)严格制度标准,建立风险评估和退出机制。学校应当与供货企业建立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将食品质量、服务质量、合同执行等情况纳入评议范围,每学期由学校组织对配送企业进行综合评议,作为续签合同的重要参考。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终止供货合同,并依法进行处理;对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该供货企业下一年度招标采购资格。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四)加强重点监管,发挥抽检“利剑”作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各地年度抽检工作计划,部署开展辖区内学校食堂大宗食品、校外供餐单位抽检监测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统一配送或由定点单位采购的米、面、油、生鲜肉、蛋类、豆制品、乳制品、调味品等大宗食品每年每个类别至少抽检1批次;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度对辖区内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的每个区县至少各抽检一所中学和一所小学,对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食品每个类别至少抽检1个批次(如未在学校食堂抽到相应类别食品,可从大宗食材配送企业抽取并附情况说明);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学校食堂使用量大的蔬菜品种,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抽样检测(可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抽检结果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并作为终止供货合同以及下一年度招标采购的重要参考。

(五)鼓励创新机制,畅通各类配送渠道。探索建立“农校对接”“企校对接”等产销对接机制,大力推广“学校+公司+基地+农户”的农产品产销有机对接模式,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流通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拓宽学校食堂食材供应渠道,从源头保障食材的质量与安全,让师生吃上放心菜,实现师生受益、农民增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沟通协调,细化工作目标,压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推动学校依法依规引进优质食品供应企业和优质供餐配送企业。

(二)压实监管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供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和动态监管信息数据库,准确掌握本地区供货企业底数和基本情况。要科学确定本地监督抽检品种,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和抽检频次,严格核查处置抽检不合格食品,追溯生产加工源头,切实防监控食品安全风险。要形成与教育行政等部门共享抽检信息的工作机制,依法公布监督抽检结果。

(三)严格责任追究。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惩重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供货企业提供不合格食品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查处;对因学校招标不规范、食堂管理不严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严格按规定追究学校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社会监督。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群众反映的学校食堂食材供应安全问题。进一步加大校园食品安全宣传,增强师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地区: 甘肃 
 标签: 指导意见 市场监督 配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