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由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的长沙市规范性文件《长沙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1月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监管处。
联系地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云斌
联系电话:88635415
电子邮箱:576083023@qq.com
附件:长沙市规范性文件《长沙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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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长沙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水平,确保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以省、市、区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为主(承)办主体,并在我市举行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三条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规范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湘江新区、区县(市)政府应将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技术保障、检验检测、人员培训等。
第五条 鼓励在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使用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和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 重大活动期间,主(承)办单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供应商、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多方参与的联动机制,落实各方责任,及时互通信息,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涉及重大活动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主(承)办单位职责
第七条 主(承)办单位应按照“谁主(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大活动公共事务统一管理,加强统筹协调。
第八条 主(承)办单位应在重大活动举办之日10个工作日前填写《长沙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基本情况信息表》(附件1),并提交至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 主(承)办单位在重大活动期间应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出入证件、食宿等工作条件。
第十条 主(承)办单位应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
(一)持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与重大活动规模、供餐人数、供餐方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保障能力;
(三)具备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或)食品安全员;
(五)鼓励优先选择已建立ISO22000、HACCP、LESS等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具备多次重大活动保障经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六)具备确保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七)不存在其他影响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主(承)办单位应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建议,调整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章 餐饮服务提供者职责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为重大活动提供餐饮服务,依法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重大活动举办之日5个工作日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订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责任书(附件2)。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及时报送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主(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依据《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或)食品安全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或)食品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重大活动供餐任务后应立即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主(承)办单位提交自查报告。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提前制定重大活动供餐食谱,并填写《长沙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谱信息审核表》(附件3),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审定后的食谱在活动期间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活动举办前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按规定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资质复印件、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要求贮存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根据活动的需要,主(承)办单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对食品原(辅)料实施闭环管理的,可要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食品原(辅)料专仓,实施专人、专锁管理。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食品贮存、加工、运输、冷藏、冷冻、消毒、保洁等设施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要求,做好食品留样和记录,存放留样食品的冷藏设备要专用并上锁保管。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一)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二)列入重大活动禁用、慎用食品名单(见附件4);
(三)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
(四)外购现制现售食品、散装熟肉制品;
(五)无法提供溯源凭证的食品;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食谱时认定不适宜提供的食品。
第二十五条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期间,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公共卫生防控等特殊要求。
第四章 食品供应商职责
第二十六条 食品供应商提供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关规定,并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主(承)办单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检测项目及检测频次满足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的检测合格证明材料;
(二)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食用农产品,应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三) 进口食品应同时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
(四)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主(承)办单位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
第二十七条 需要设立总仓的,食品总供应商应统一采购、统一查验、统一检测、统一贮存、统一配送、统一记录,并符合食品贮存相关要求,确保食品闭环管理,全程安全。
第二十八条 重大活动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赞助或自带食品供重大活动使用。确需赞助或自带的,食品赞助者或自带者必须确保赞助或自带食品符合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能够提供以下资料:
(一)加盖有赞助或自带食品供货者公章的证明文件、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及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等;
(二)赞助或自带进口食品还应提供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文件材料。
食品赞助者或自带者应向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所提供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明确赞助或自带食品的食品安全责任由其承担,自带食品仅供本人食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十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部署、督导检查本市区域内举办的市级及以上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跨区县(市)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重大活动,以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重大活动开展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成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并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的规模和具体要求选派相应数量和业务工作能力的工作人员,执行重大活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聘请相关的第三方机构,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提供保障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保障相应的工作条件,包含但不限于车辆、通讯设备、快速检测设备等。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事前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资格审查。根据主(承)办单位提供的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单,从有效证件、保障能力、专职人员、供应商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重大活动举办前应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现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人员配备及履行职责情况;
2. 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3. 功能布局、专间设置情况;
4. 冷藏冷冻、消毒等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情况;
5. 餐饮具、公用具及容器分类标识及消毒保洁情况;
6.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情况;
7. 原材料供应商资质证明和食品及原材料产品合格证明索取情况;
8. 加工制作过程控制情况;
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时,应填写《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工作风险评估表》
(附件5)。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满足要求的,应立即要求主(承)办单位予以更换。
第三十四条 在重大活动举办期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动态巡查或驻点监管。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供应的食品及食品原料进行感官查验和快速检测,如实填写《快速检测结果记录表》(附件6),检出阳性样品,及时督促经营者立即采取下架、召回、销毁等风险防控措施,并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快检阳性问题产品后处置工作要求进行核查处置。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驻点监管时,应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及供餐、用餐、配送等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并按要求填写《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每日检查记录表》(附件7)。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重大活动结束之后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对本次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结,汇总有关资料,按照一活动一档案的原则及时归档。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八条 在本市举办的重大活动期间发现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等环节中发生的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危及公共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应严格按照《长沙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政办发〔2020〕48号)》等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情况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到场,立即封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等相关信息记入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资料和证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