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自治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经过两年试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中“冠以‘试行’‘暂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要求,结合我区生态环境工作实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书面反馈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8日。
联系人: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米诺
联系电话:0991-2337731(兼传真)
电子邮箱:zfj@sthjt.xinjiang.gov.cn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健康路221号
邮编:83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