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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开征求《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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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6-20 09:34:48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68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等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我厅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核汇总,初步形成《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在2025年6月27日前反馈。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6-18 截止日期 2025-06-27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宁夏
备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等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我厅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核汇总,初步形成《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在2025年6月27日前反馈。

电子邮箱:nmtfgch@163.com    联系电话:0951-5169880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5年6月18日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征求意见稿)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传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宁农(规)发〔2024〕1号)

1.将主送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修改为:“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2.将第十二条中“建立健全风险保证金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原则上应以年流转费为基数缴纳10%-30%的风险保证金,专户存储,防止支付风险。风险保证金比例可根据经营项目风险、履约信誉、联农带农等适当上下浮动,原则上长期在本地开展粮油、蔬菜作物生产的应当降低风险保证金缴纳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0%;无本地农业生产经验的应当提高风险保证金缴纳比例,最高不得高于30%。”修改为:“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3.删除第十五条中“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未按本细则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或审批未通过擅自流转土地经营权,不得享受各类财政补贴。”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宁农规发〔2018〕1号)

1.将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本区统一品种试验由宁夏种子工作站组织实施;联合体品种试验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组织实施;其他自有品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由申请者组织实施;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由申请企业组织实施。试验组织者即为试验主持单位。除本区统一试验外其他各类试验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将试验实施方案报宁夏种子工作站审核后方可开展,并进行统一管理。”修改为:“本区统一品种试验由宁夏种子工作站组织实施;联合体品种试验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组织实施;其他自有品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由申请者组织实施;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由申请企业组织实施。试验组织者即为试验主持单位。联合体和其他自有品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的实施方案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报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品种试验统一管理;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实施方案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报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备案。”

2.将第三章 品种试验 第十二条  “DUS测试由申请者根据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委托农业农村部授权的同一类型生态区DUS测试机构开展。”修改为:“DUS测试由申请者根据品种适宜种植区域自主或委托农业农村部授权的同一类型生态区DUS测试机构开展。”

三、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宁农规发〔2024〕6号)

1.将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兽药相关专业知识;兽药经营企业应设立合理固定的采购、保管、销售、质量管理等组织机构或人员,明确各机构和人员职责。”修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兽药相关专业知识。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采购、保管、销售等人员。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并明确人员或机构职责”。

2.将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九) “行政档案:质量管理手册、固定资产登记表、财务档案、劳资档案及各类文件等。”修改为:“质量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或人员的设置与职能图、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布局图。”并将(十)兽药质量监督档案:农业农村部及自治区兽药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兽药质量通报等”整体删除。

3.将第四章 规章制度第十四条 (三) “ 确认与本企业联系业务销售人员的资质。”修改为:“查验为本企业提供兽药产品业务销售人员的授权书。”并将“ (四)首次经营品种,应填写首营产品审批表”整体删除。

 地区: 宁夏 
 标签: 农业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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