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加强执法文件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衔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细则》(赣市监规〔2021〕2号)进行修改:将第八十七条第五项中的“六十日”修改为“三十日”。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以在2023年9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jxsjfgc@amr.jiangxi.gov.cn
附件: 修改条文对照表及修改说明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3年9月11日
附件
修改条文对照表及修改说明
现行 | 修改稿 | 修改说明 |
第八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 (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
第八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 (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
2022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1号,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 号公布)作出修改,将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中的“六十日”修改为“三十日”。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加强执法文件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衔接修改《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细则》(赣市监规〔2021〕2 号)相关条款。 因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履行相关制修订程序。 |